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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思想:约法即减少法条,省刑即减轻酷刑,
实施黄老的无为而治。
表现:
刘邦仅“约法三章”
(杀人,死;伤人、盗,抵罪
———————古之贼、盗),
萧何《九章律》
仅在李悝《法经》六篇后
商鞅《秦律》六篇后
加《户》、 《兴》、《厩》
刘邦 ; 第二阶段 :独尊儒术,增修法律
???武帝时,弃道入儒,
就军政、朝政等增修律、令、科、比,
单律就达60章
第三阶段 :兴起律学,加重处罚 汉武帝
东汉初,光武帝减轻刑罚,
之后渐趋严酷,律学却富有成果
; 启示:
古罗马 中世纪 资本主义
(纵欲、粗俗) (禁欲、崇高) (既物质又精神)
秦朝 汉初 (高祖、文景) 汉武帝后
(法家:太暴) (道家:太温) (后世封建社会
——儒家:柔刚);二、法律形式
1、律:近似法典。如《九章律》
2、令:皇帝之命
3、科:行政法规(单行法规)
(秦之课,后之格)
4、比(秦之廷行事、后之例)
课、科含义:a、条款、法条。如:作奸犯科
b、处罚、法办。如:课以刑法
科之出现:有人认为不是汉,而是三国的曹魏
;
“比”之流行:
第一、生活复杂多变的必然
秦之于战国,汉之于秦,元之于宋……
第二、法律儒家倾向的必然
引经决狱——董仲舒、应劭(儒经进司法)
引经注律——杜周、杜延年、郑玄(儒经进立法)
董仲舒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 第三、徇私枉法趋势的必然
英美判例法——思维之因
个别,归纳
中国古判例——政治之因
德>法,政治>法律,行政>司法
;
;第二节 汉朝刑法制度; 第二、亲亲得匿原则 可包庇、窝藏犯罪亲人,但谋反、大逆等除外。 亲亲
魏晋南北朝的五服定罪、存留养亲
其中,卑亲属首匿尊亲属,无罪
尊亲属首匿卑亲属之罪,罪至殊死,上报廷尉
秦朝,则亲属可相诉,有见知不举罪,鼓励告
奸 ; 第三、官犯先请原则 贵族、官僚(300石以上)犯罪(耐刑以上),先奏请皇帝。 尊尊
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入律
秦朝:
字面上,“一断于法”,
破除“刑不上大夫”
; 第四、自首减免原则 “先自告出其罪”,比秦朝细化:数罪并罚中,自首一罪,只免一罪;
犯罪集团中,从犯自首,主犯不免。
如:谋反,通奸,自首谋反,通奸不免
谋反,从犯自首,主犯不免
;二、刑罚制度的改革; 其中文景刑制改革,贡献甚大。
该改革源于缇萦为父求情。
(淳于)缇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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