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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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1、主体合法。用人单位在我国境内,有用人资格。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符合国家对本行业规定的身体及精神健康状况。 2、内容合法。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程序合法。公开招收——接受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录用手续 (二)公平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四)协商一致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 案例分析;点评: 此案涉及了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两个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接下来该怎么处理因无效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呢? ; 法院审理认为,刘志刚虚构自己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的身份,骗取郑州航院按照博士生待遇给其4万余元的安家费及工资,其向被骗单位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借条”,后又继续向被骗单位提出高额的安家费、科研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要求,足以证明刘志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劳动关系是一个不被保护的假关系。 核心要点: 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双方不欺诈、恪守信用,是这一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都遵从这一原则。 ;案例分析; 胡某认为,自已进企业是经过考核录用的,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外贸企业则认为,员工以往工作经历是企业录用员工的参考条件,企业主在是因胡某以往在多个外贸企业从事过销售的经历而决定聘用,其劳动合同是采取欺骗方式而签订的,因此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本案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胡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劳动合同签???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但是当事人如采取欺诈或威胁的行为签定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是否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据此,外贸企业认为其与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 ; 但是,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胡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工作经历,属欺诈行为,因此,胡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合同甘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解析;三、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三)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告之义务 1、用人单位告之义务的具体内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告之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标准、规格、任务。 工作条件。主要指劳动保护措施。 工作地点。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位置。特别是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分公司处于不同地点的用人单位 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 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2、劳动者的告之义务 主要指提供包括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提供自己的相关证件、特定工种对身体素质要求的检测证书等。(简历最好不要注水) (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提供担保的禁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下列行为应予禁止: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 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注意:上述内容即使已订入合同,亦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学生打工看非标准劳动关系;点评: ???? 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1995年公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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