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合 同 的 保 全;一、概念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二、特点
1.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2.发生在合同有效期间;
3.不同于合同担保。;一、概念
二、成立要件
三、行使
四、法律效果;一、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损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注意:主体、性质(代位诉权);;1、《合同法》第73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22条;《合同法》第73条;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人身损害赔偿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起诉丙。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但乙拥有宝马汽车若干辆,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依照甲与乙之间的合同,甲向乙交付了货物,但乙迟迟未向甲支付合同约定的20万元货款,乙已经陷入履行迟延。此外,乙欠丙30万元,已经到期;欠丁40万元,尚未到期。经过查账,甲发现乙对戊享有100万元的债权,早已到期,但乙一直未行使债权。请回答:
1、甲可以向戊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数额是多少?
2、丙能否向戊行使代位权,数额多少?
3、丁能否向戊行使代位权,数额多少?
;练习:关于甲与丙的代位权行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必须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戊支付相应的款项
B、甲、丙行使代位权的意思表示到达戊,戊即须支付相应的款项
C、甲、丙所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由乙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D、甲、丙可自行受领戊的支付;????某县地税局在2002年经过对某建筑公司的税务检查,依法查补税款17.47万元。税务处理决定书发出后,企业以没有资金为由没有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税务检查人员了解到,某建筑公司应收某钢铁公司账款有12.47万元。于是,税务人员到钢铁公司了解情况,确定欠款属实。同时税务人员还了解到,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是钢铁公司原料处副处长,有6万元提前离岗补助费未领取。???????;2002年12月20日,该县地税局对钢铁公司称,直接从钢铁公司将应付某建筑公司的12.47万元建筑劳务款(其中6万元还差3个月到期),以及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离岗补助费其中的5万元,共计17.47万元划走,用以抵顶某建筑公司2002年所欠缴的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三、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
2、诉讼主体
3、行使范围
4、费用负担;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
2、对债务人:三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应消灭
3、对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债权人均可主张;次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概念
二、要件
三、行使
四、效果;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民事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注意:危害债权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1、《合同法》第7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26条;《合同法》第74条;二、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履行期;
2、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3、债务人实施的第2项行为已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范 伟;三、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
2、诉讼主体
3、行使范围
4、费用负担;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将行使撤销权所获得利益加入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