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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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第一节;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对其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环境法律责任主体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法律责任的客体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两种。 1、行为 具有连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2、物 通常表现为自然界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 ;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法律责任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对危害的结果直接追求或持放任态度。 过失:应当预见到,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 ;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 1、综合性 是多种特定的法律责任组合在一起的综合型的法律责任。 2、严厉性 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3、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独特性;第二节; 1、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范围:主要针对那些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情形。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行为的违法性 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行为人的违法性一般是比较轻微的,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一)环境行政处分 1.概念: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制裁。 这种行政处分又称为纪律处分。 ;2.环境行政处分特点 (1)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 (2)受处分者是环境监督人员个人,对单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人。 ;(三)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1月1日失效,)第33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二)行政处罚 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1.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处罚的机关必须是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授权的组织。 (2)被处罚人必须是实施了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3) 环境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责任自负、一事不再罚、法律救济及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等行政处罚原则。;2.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按其性质和作用来分,可以分为四大类: 1.声誉罚 又叫精神罚或是申诫罚,是指环境资源管理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或者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表示警戒的处罚。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 处罚方式:警告,只能单独适用。 ;2.行为罚 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 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 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吊销狩猎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 又称为经济罚。 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损失、加收排污费等。;4.人身自由罚 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只能适用于个人。处罚方式:行政拘留。;(三)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比较 区别: (1)实施机关不同 (2)处罚的对象不同 (3)适用的违法行为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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