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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内容提要第一节 债的保全 第二节 债的担保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一、概述二、债权人代位权三、债权人撤销权一、概述(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也称债的对外效力,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依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二)历史沿革 古罗马法有撤销之诉,史称废罢诉权。原本为破产而设,后非破产的情形也予以适用。 《法国民法典》撤销权和代位权。 西班牙、意大利、日本等民法典均设立。 德国、瑞士仅设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强制执行法比较完备,认为无设立债权人的代位权之必要。 1929年民法典“债编”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破产法》规定了破产上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未规定。在《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30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0条有涉及。 1999年《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75条确立了债的保全制度。解释(一)具体化。债的保全概述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构成要件(三)代位权的行使(四)代位权的法律效果(法73;释一/11-22;释二/17) (一)概念和基本特征 1、 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 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财产权利。 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规定(73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基本特征 1)是债权的法定权能。 2)债权人的固有权利: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 3)权利主体代位: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 (物上代位——权利客体代位) 4)目的:保全债权。 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也不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以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而增大债权的一般责任资力。 5)性质:具形成权和管理权的双重性。 权利的作用——形成权,代位权的行使,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权利的内容——管理权: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释一/11)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释一/13) 债务人应能而不行使,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债权人是否催告其行使,在所不问。 (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 。 (四)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五)对第三人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释一/12) 债权人的代位权(三)债权人代位权之行使 1、标的是债务人现有的到期债权: 不得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2、应以自己的名义。 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主体确认: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3、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代位权。 4、行使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 5、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诉讼管辖及其程序规则:(释一/14-22;释二/17)债权人的代位权(四)代位权的效果 效力及于债务人、第三人及债权人。 1、对债务人的后果。 债权人已着手于代位权行使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代位权行使的处分: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 代位后的之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四)债权人代位权的效果 2、对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果。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相当于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自通知债务人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对抗代位权人。债权人的代位权 3、对债权人即代位权人的效果。 1)行使代位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费用可向债务人请求返还。(释一/19) 2)代位权人就该实现财产清偿其债权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释一/20) 代位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处于平等地位,不能优先受偿。 债权清偿的实现方式: 其一,代位权人行使抵销权。 其二,代位权人强制执行;其他有权执行人申请分配。 债权人的代位权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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