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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贸易磋商、合同订立;从本章开始介绍;摘要 本章主要讲述交易磋商的内容及一般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合同生效的要件和合同的基本内容等。;合同的磋商;细节内容;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第二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二、发盘(Offer)
(一)发盘的含义(报出交易条件,希望和对方缔约/成交)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发盘的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二)发盘的构成要件;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1)《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2)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三)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五”。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CISG通知路上过错,不应由发送者承担。;阅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有效。
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除非另有约定。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承诺主义(英美法系)
2、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回的不同意见
英美法:撤回通知在承诺前到达;
大陆法:撤回通知在发盘到达前到达或同时到达。
(2)《公约》的精神同大陆法系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销的不同意见
英美法:无撤销;
大陆法:撤销通知在承诺前到达。
(2)《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相关链接:《公约》第16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下列情况下,发价不能撤销:
(1)发价写明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
(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价的信赖行事。;(六)发盘效力的终止;《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案例分析:;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如答复中附有“待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可以不成立。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
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
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
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看我方态度。;四、接受(Acceptance);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案例分析: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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