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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基础知识;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效力;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基础知识;一、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二、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三、承运人的权利;四、承运人的义务;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六、承运人的免责;七、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基础知识;一、托运人的责任基础;二、托运人的权利;三、托运人的义务;第四节 运输单证 ;基础知识;一、 提单功能;二、 提单的签发 ;三、 提单的记载事项;四、 提单批注;五、提单的转让;六、海运单;七、 电子提单 ;第五节 货物交付;基础知识;一、 索赔通知;二、 货物检验;三、 无人提货;四、 货物留置权;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基础知识;一、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的合同解除;二、双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的合同解除;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基础知识;一、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二、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五)滞期费与速遣费条款
(六)提单条款
(七)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条款
(八)绕航条款
(九)保赔协会添加燃料条款
(十)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
(十一)罢工条款
(十二)战争条款
(十三)冰冻条款
(十四)仲裁条款
(十五)法律适用条款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基础知识;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法规;(三)《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3.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迟延交付的责任
4.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通知、诉讼时效
;专题研讨;一、承运人的识别 ;(二)依据提单的签发识别承运人
1.如果提单由承运人签发,这是识别承运人的重要标志 。
2.对于船长或其委托的人签发提单,而其上有关承运人的记载又不明确时承运人的识别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当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承运人与提单表面记载的承运人不一致时,应当通过对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体现出的承运人与提单中记载的承运人???行分析比较,并结合运输合同磋商、订立的实际情况,弄清二者之间的转承关系,并认定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体现出的承运人为最终承担责任的承运人。
4.联合国贸法会《运输法草案》第39条规定了运输单证和电子记录的“签名”,但没有进一步说明签名在承运人的识别方面的效力。;(三)依据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或“光船租船条款”识别承运人
1.承运人识别条款和光船租船条款,也是识别承运人的标志之一,尽管有的国家可能不承认该条款的效力。
2.美国法院认为对承运人识别条款的确认,应区别承租人和收货人援引的不同情况而定,当承租人主张适用该条款时应判其无效,而当收货人援引该条款时,应判有效。英国法院更倾向于肯定承运人识别条款和光船租赁条款的效力。
3.我国不承认提单背面“承运人识别条款”或“光船租船条款”的效力。;二、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与举证责任 ;三、首要义务原则——《海商法》第47条、第48条和第51条之间的相互关系;四、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对《海商法》第61条的理解;(三)总结
1.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表现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
2.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是法定的,因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规定,则任何条款对实际承运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3.“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在第四章第二节范围内应做广义的理解,它应包括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4.对于货物交付必须满足实际承运人接受了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委托,实际履行了交付义务,并在交付过程中有过错,此时,实际承运人方承担货物交付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五、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对《海商法》第63条的理解;(二)《海商法》第63条连带责任的定性分析
笔者认为,《海商法》的连带责任就是民法通常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即法定的连带责任,而不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海商法》第63条连带责任的应用分析
当前,对“都负有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
1.已然论观点
2.未然论观点
构成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连带责任的条件——“都负有赔偿责任”,应该综合考虑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条款、责任关系条款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通过逻辑分析,方能得出连带责任的真正内涵。
1.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2.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3.举证责任
4.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四) 结论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我国现行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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