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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2003年12月22日世界上最大的(相当于4个足球场大小)海上客轮“玛丽女王二世”号正式下水,从法国圣纳泽尔港驶向英国英格兰南部港口城市南安普敦。;;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一)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
(二)提供适当舱位
承运人在旅客登船后,应提供与客票等级相符的舱室与铺位或者座位,以便旅客搭乘。
(三)合理尽速、直航目的港
根据《合同法》第290条和第292条的规定,承运人???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航线或者通常的航线将旅客运送至目的港。
船舶载航行过程中不应不合理的延误,并且,除为了救助或者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者财产或者其他合理情形外,承运人或船长不得变更航线。;;;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44条规定,在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或者算坏,承运人应带承担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16条 )
;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法律依据】《海商法》第117条:
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4.本款第1、2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颁布日期】1993.12.17【生效日期】1994.01.01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 第三条?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四)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四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向外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三.旅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旅客的主要义务;;四、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法律规章与国际公约;二、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五)1974年雅典公约的2002年议定书
主要内容
1.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修改为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用。
2.大幅度提高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
3.对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或者财务保证和对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的直接诉讼。
4.2006年《实施指南》
《实施指南》中建议各国在参加该议定书时应当考虑保险市场的现状,针对恐怖行为、战争行为、就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和强制保险作出一项保留或内容相同的声明。
;;;; (1) 旅客人身伤亡引起的损失,是由于战争、敌对、内战、起义或特殊的、不可避免、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导致的,或完全由于第三方旨在造成该事故的故意的作为与不作为导致的事故引起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 旅客人身伤亡引起的损失,是由于非航运事故造成的,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一种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的责任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便捷地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争议,而不是象过错责任原则那样是为了使债务人的行为获得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评价。
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描述只是反映了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来衡量债务人的责任这一基本特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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