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技术秘密转让合同.pptx

  1. 1、本文档共4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Chapter 6 Know-how Transfer Contracts ;Chapter 6 ;第一节 技术秘密的概述;一、技术秘密的概念(Know-how);狭义和广义的理解;我们的定义;二、技术秘密的表现形式 ;三、技术秘密的特点;案例:;四、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区别与联系;联系:;五、技术秘密存在的主要根源; 采用专有技术还是专利保护形式的取决因素 (1)研制的难易程度: 难--专有技术 (2)制造的难易程度: 难--专有技术 (3)发现仿制的难易程度: 难--专有技术 (4)技术生命周期长短: 长--专利注册 短--专有技术 ;第二节 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一、技术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二、侵犯技术秘密的表现;按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以下行为视为侵害技术秘密行为: (1)雇员利用雇佣关系,把获得的技术秘密泄露给他人; (2)以不正当手段获悉他人的技术秘密,并加以利用或泄露给他人; (3)利用他人窃取或泄露别人的技术秘密; (4)为了竞争和牟利,无正当理由利用或泄露在交易中所获得的技术秘密; (5)明知所获得的技术秘密是他人非法泄露的技术,但仍加以使用或泄露。; 按照德国《防止不正当竞争法》(Gesetz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第十七、十八和二十条的规定,侵害工商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雇员利用雇佣关系,把顾主托付或在业务中获悉的工商秘密泄漏给他人; (2)用不法手段和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获得他人工商秘密,并加以利用或泄露; (3)引诱他人窃取或泄露别人的工商秘密,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利用经济间谍窃取工商情报; (4)为竞争或图利的目的,无正当理由利用在交易中所获悉的技术资料、图纸、配方和制造方法等,将其泄露给他人。 ;美国《侵权行为重述》第757条规定,凡属下列情况,未经特许而使用或泄露他人的工商秘密者,应承担责任: (1) 以不正当的手段发现他人的工商秘密; (2) 违反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泄漏或使用他人的工商秘密; (3) 明知第三者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别人的工商秘密的,但仍向该第三者获得该项秘密; (4) 明知别人是错误地把工商秘密泄露给他,但仍加以使用或泄露。 ;三、侵犯技术???密的法律救济;(1)合同法:包括雇佣合同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列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条款) 合同保护的缺陷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日本、韩国则将商业秘密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予以保护;墨西哥、巴西则是通过工业产权法来保护商业秘密 ;德国《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对技术秘密及工商秘密保护规定得最为详尽 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专有技术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处罚规定。如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包括专有技术),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民事侵权法 凡因过失、故意或以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害者,就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4)专门法律:商业秘密法 如《统一商业秘密法》(美),瑞典制定了《商业秘密法》 (5)刑法:以民事保护为主,刑事惩罚作为补充手段。我国《刑法》规定:凡是有所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保护技术秘密的发展趋势;第三节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一、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特点:;案例:;1993年11月4日该生物研究所将其投入合营公司的专有技术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1995年10月15日获得了专利权,并授予专利号。 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及被申请人专利权转让等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如下: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合同规定的入资义务,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要求终止合营合同,依法对双方投资入股的资产进行清算;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约计人民币200万元。 请问: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出资无效的请求成立吗?;本案例涉及的主要争议是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该专利权是否应转让给合营公司所有。   根据我国有关中外合资合营法律规定,专有技术和工业产权均可以作为合营各方的出资,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出资方式之一就是专有技术

文档评论(0)

ayangjiayu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