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十一章清朝、民国的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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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一、清入关以后的主要立法 1、《大清律集解附例》 (1)清代第一部综合性法典。顺治三年(1646)完成;四年“颁行中外”。 (2)篇目体例一准于《大明律》,计30门459条。 (3)大体抄袭明律,许多内容已不适合清朝实际,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 ) (5)客观上为大乱方休的社会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对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一定作用。;2、《大清律集解》(康熙、雍正) 雍正即位后,有鉴于刑部现行条例轻重失宜或处罚过严,修订完成???大清律集解》。 此次修律,一是将律文删并、增改为436条;二是删修条例,按原例、增修例和钦定例三部分分类编纂,定留824条。 ;3、《大清律例》(司考) 清代传世的基本法典,从起草、制定到最后完成历经百余年。立法的大致过程是: (1)《刑部现行则例》(康熙) 康熙朝的主要立法成就是修订完成《刑部现行则例》,并将其附入大清律之内。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律与例、条例之间的矛盾。该项工作完成后,康熙并未正式颁布,以示慎重。《则例》修订工作,为后来《大清律例》的全面制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大清律例》(乾隆) 乾隆时,重修大清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此,清代的基本法典最终定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秦汉以来封建立法之大成。 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47卷,30门,律文436条,律后附例1049条。 后人评价《大清律例》是一部“或隐含古义,或矫正前失”的优秀法典。;4、《大清会典》 康熙时依照《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其后四朝(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续加修定,故也叫“五朝会典”。 详细记载了清代历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和行政立法的总汇。也是研究清代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资料。 ;5、各部、院则例——类似于部门规章 为加强国家机关管理,充分发挥统治职能,清统治者制定各部、院则例。主要有: 《刑部现行例》 《钦定吏部则例》 《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 《钦定工部则例》 《理藩院则例》;二、清朝的司法机关;(二)地方司法体制 县、府、省(专设提刑按察院)、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 1、督抚 2、按察司 3、府(直隶厅、州) 4、县(厅、州) ;三、审判制度;秋审;朝审:复审死囚,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再秋审。 刑部,八月,京师地区的死囚,临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参加人员: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 热审:小满后10日开始,立秋前一日为止。快速审理,决放。;[庄廷龙文字狱案] ;[查嗣庭试题案] ;[胡中藻案] ;18.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2006年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二司会审复核定案 【考点】清代会审制度 ;59.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 A.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B.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据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惯例 C.明清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使实际执法与法律制度日益脱节 D.“申明亭”为明代法定的基层调解机构,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 答案:ABCD ; 第十二章 清末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讲义;中国法制史讲义;中国法制史讲义;中国法制史讲义;中国法制史讲义;中国法制史讲义; 三、法律改革: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 后附五条《暂行章程》,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和原则。;《大清现行刑律》:对《大清律例》进行局部修改 1.改名为“现行刑律”,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的不同 2.取消了旧律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基于需要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 :“因时事推移及新章递嬗而删者” “缘政体及刑制迁变而改者”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及缘坐制 度,改笞杖刑为罚金、苦役,并停止刑讯,确立了以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分 斩、绞二等)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刑罚体系。 5.增加了一些新形势下出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圆”、“破坏交通”等。 ;大清新刑律 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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