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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拆迁现状;;;;唐福珍因拆迁自焚事件(2009);上海最牛钉子户;南宁最牛钉子户;中国最贵钉子户(深圳):1997年120万建,2007年获赔1258万后开始搬家 ,据说最后拿到1700万(建筑面积779.81平方米,补偿标准达1.6万元/平方米);广州钉子户;北京(海淀)钉子户;华盛顿的钉子户;拆迁是指拆除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清理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将原有使用者或者生产设施迁至异地或安排在其他地方临时过渡,待有关工程建成后再将其迁回原地安置的一系列工作。;第一节、房屋拆迁概述
第??节、城市房屋拆迁的工作程序
第三节、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第四节、特殊情况房屋的拆迁安置
第五节、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第一节 房屋拆迁概述;拆迁人的表现形式;2、被拆迁人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原告与李甲是兄弟姐妹,位于某大街78号,建筑面积为137平方米的房屋为他们父母的遗产,父母去世后,在分家析产时,原告等6人经公证处公证,放弃了继承权,该房屋由李甲继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2001年7月,经被告批准,第三人市政公司在某大街一带进行市政工程建设,要拆迁78号房屋,李甲与拆迁人达成产权调换协议。
在欲搬家的过程中,原告等6人申请被告裁决由市政工程公司对原告等6人进行安置,将78号的房屋按照等份原则裁决对原告等6人和李甲进行拆迁补偿。
被告经审理裁决:对原告要求拆迁补偿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告等6人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将78号院内的房屋腾空,交拆迁人拆迁。
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本案例中该房屋所有权属于李甲所有,被拆迁人应认定为李甲一人,其余六人既不是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不能得到补偿安置。
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做出的拆迁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产权人的认定应注意:;3.因房屋买卖引起房屋产权变化的,应当以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及房地产过户登记为准,确定产权人,如有争议,则以人民法院就该房产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为准,或以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为准。;5.对于改建、扩建、翻新、新建的房屋,如果产权人因某种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新建或变更登记的,应当以规划部门批准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者责令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后再依法确认产权人。; 2001年初钱某与李某协议购房,双方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于2001年3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自愿将自有的二间平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钱某,钱某在合同订立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之后,房屋即为钱某所有。
钱某于3月14日即付清全部房款,并于次日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但由于当日部门繁忙,未予办理,于是约定以后再补办。; 钱某搬入该房居住,此后一年多时间,李某多次找理由推脱钱某办理过户手续的要求。
2002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要拆迁钱某所居住的房屋,此时,李某多次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强调该房产权属于自己,要求对自己进行安置。
开发商在对情况核实后,认为他们的买卖行为并不合法,认定钱某的利益不受保护。要求钱某在拆迁前自行另找住房搬迁。
钱某多次要求安置,未果,遂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
双方的买卖合同未到房管部门登记,因此合同无效。但钱某与李某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李某应从钱某的购房款中扣除1000元作为租金,剩余49000元退还给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对钱某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按相关规定进行拆迁安置。; 表面上是房屋本身,其实质是房屋所有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房地产收益。;根据权属划分为:;
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是对处理被拆迁人的房屋;
被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是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第二节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2001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告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其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办公楼建设。在建设时需要拆迁原告职工李某等32户所居住的原告所有的房屋。
原告在没有取得被告拆迁批准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公司的职工李某等11户达成了拆迁协议,将李某等11户所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但原告与吴某等十余户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原告遂强行拆迁了吴某等人所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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