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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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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2016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 法律方法论学科的拓展2016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 自从《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公布以来,国内高校对于“双一流”的关注持续升温。如何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学科,这一课题对于国内法学研究者来说也同样是重大挑战。法学学科的整体建设需要各个分支学科的共同发展,而法律方法论已经展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我国有关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政策文件明确要求法科教育应该重视实践环节的教学、开发法律方法论课程。2015年下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规定,今后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这意味着法律方法论作为独立分支学科的属性不断增强。在建设“双一流”背景下,作为分支学科的法律方法论,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法学研究者所认识和认可。运用法律方法论作为分析进路和基本立场,开始呈现出更多的自觉与主动。已经有部分高校在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开设了法律方法论专业,就是对其独立学科属性的充分肯定。当然,法律方法论的独立学科属性并非是要取代原有的其他法学分支学科,而是在与其他分支学科结合的过程中展现自身独特的立场和理念。因此,法律方法论的学科体系呈现出“总-分”的特点,前者主要包括理论基础和理论体系,后者则体现为部门法方法论。2016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成果,也可以分为以上三个方面。为了集中展现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和学科属性,2016年度研究报告将主要聚焦于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包括扩展版)和集刊。一、法律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从探究历史到关注现实(一)历史探究 关于法律方法论的历史探究,近几年的突出特点是对法律教义学的挖掘及现实意义的展开。从发展历史来看,法律方法论的理论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当时兴盛的诉讼活动提供了大量以技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法律方法,特别是法律解释和法律修辞。在当代,法律方法论的理论渊源主要吸收了德国和美国学者的成果。尤其是前者,在术语概括和理论体系等方面贡献颇大,以至于很多德国法理学教科书中都将法律方法论作为重要章节进行讲授,法律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也由此奠基。2016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成果中,也有这个方面的介绍和分析。舒国滢教授在《德国1814年法典编纂论战与历史法学派的形成》一文中,回顾了萨维尼和蒂堡之间就法典编纂进行论战的历史。他认为,这一论战推动了历史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同时,萨维尼以自己的学说阻却德国民法典在19世纪早期问世,为德国法学赢得了积蓄力量,实际上最终使德国法学家们(尤其是“学说汇纂派”的学家们)真正成长起来,在19世纪中后期完成“学说汇纂体系”(潘德克顿体系)的建构,使德国在政治统一后具备了编纂伟大法典的能力。法典不立,法学反而兴盛。这一点对于当前极受关注的民法典制定来说,也颇有借鉴意义。 对于学说汇纂体系的继续延伸和发展,舒国滢教授在《19世纪德国“学说汇纂”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基于欧陆近代法学知识谱系的考察》一文中进行了持续研究。对于法律方法论(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而言,其中普赫塔教授占有重要地位。普赫塔将学说汇纂学中的严格概念形式主义带到完全支配性的地位,它与优士丁尼法的教义学阐释的区别在于“概念建构、推释和体系论”,其目的不是解释“(古代)罗马的情形”,而是“用来适应现代的、德国的情形”,其所描述的是“一幅现代社会的法律划分的图景”。以普赫塔为代表的学说汇纂学的勃兴在法学家群体内部形成一种法学及法学方法论更新与建构(生产)体系的理论自觉与集体冲动,并在19世纪的德国学者中持续发酵。从理论形态上看,普赫塔有关一般法学的观点和方法论学说属于“法学实证主义”,普赫塔虽然在精神层次和观照能力与乃师萨维尼尚不可相提并论,但自19世纪30年代起,其在体系和概念建构上显示出的逻辑力和民法学方法上的影响力上均超过了萨维尼。法律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法教义学,在国内法学研究中对该理论的关注,从其与社科法学的争论中持续升温,表现为2014年以来国内涌现了大量以教义学为标签的论文。在此背景下,更多德国法学研究中关于法教义学的成果更多地被介绍。例如拉德布鲁赫的《法教义学的逻辑》一文,系统介绍了其所认识的法教义学,认为法教义学可以被界定为关于实定法秩序之客观意义的科学,包括三个层级:法律学解释、建构和体系化。卜元石教授在《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话题在德国21世纪的兴起与必威体育精装版研究动向》中认为,德国法学界在坚持对法教义学进行研究的同时,也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而德国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方法与法教义学无法严格区分,二者对于与法律文本打交道的实践工作都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德国对于法学方法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直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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