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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论法律活
动的专门化
种可能性。但是,承认一种可能并不等于它已经成为事实,更不等于排除了其他
的可能,相反倒是支持了相反的或其他的可能性:许慎在解释古法字时没有、只
有很少的或不充分的资料。也许,有人会说许慎比我们离古代更近,有可能比我
们占有更多的材料。的确有这种可能,但仍然仅仅是可能而已。其实,时间的距
离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说他一定占有比我们更充分的材料;在一定条件下,他甚至
可能比我们占有的更少,例如他就没有 20 世纪才开始的甲骨文的研究,由于交
通联络和出版发行上的限制,他也没有可能像今天的学者那样可以全国性地甚至
跨国使用材料。因此,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下,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说是一种
权威解释,但不能接受其为本真的解释。
而且,仔细琢磨起来,许慎的解释在词源学上就是值得怀疑的。的确,法有水的
偏旁,但是为什么一个这个水旁在这里就一定意味着公平?不错,水在静止状态
下的特征之一是 “平”,但这并不是水的全部特征或 “本质”特征,甚至未必是
其最突出显著的特征。水也是流动的,水还是由高处向低处流淌的,水是柔和的,
水是清的,水又是容易浑浊的,等等等等。在所有这些明显可见的特征,为什么
单单水“平”的自然特征被抽象出来了,组成了这个法字,并且一定代表、象征
或指涉了法律要求公平的社会特征和维度。这之间的关系实在是太复杂了,太遥
远了,很难让一个不轻信的普通人相信这种解释是有根据的。
据我极其有限地对中国古典的阅读,在先秦的文献中,我没有看到强调水“平”
这一特征的文字,相反强调水流动,自高向下的文字倒是见到不少。4 如果中国
古人当年首先或更多注意到的是水“平”的特征,那么,从逻辑上看,如果不是
留下更多这方面的痕迹,似乎也应当在当时的文字上留下某些痕迹。当然我孤陋
寡闻,还得请方家指教。更进一步,从认知心理学上看,一般说来,最容易引起
人们注意力的往往是物体的活动特征,而不可能是其静止稳定的特征(水平的条
件必须是静止)。我想古代先人关于水的文字之所以有这种偏差,是与这一认知
特点相关的。当然,这些都还是旁证或推论;最重要的例证实际上是“水”这个
象形古汉字的本身。从其线条所指涉的波纹以及波纹的方向都足以表明:首先抓
住我们古人视觉感官的是水自上而下的流动,而不是其水平。因此,我不敢说许
慎在这里对水旁的解释是错误的,但至少是可疑的。由于才疏学浅,我无法以这
种方式对“廌”和“去”字提出疑问;但是我对水之性质之抽象及其在古法字中
所代表的意义提出的疑问方式同样可以用来分析许慎关于“廌”和“去”的解释。
有人可能说,许慎的解释是如此圆满、自洽,因此,在没有人提出更有力的假说
之前,遵循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我们可以暂时接受许慎的这种解释为真。这种虚
假的波普尔式反驳,我同样不能接受。因为对每个现象都可以提出许多圆满但肯
定不可能同时为真的解释,思想上的实验和精密科学上的实验并不相同。维特根
斯坦在曾经指出,图画上一个冒着热汽的茶壶,我们解释是壶里有热水;这种解
释非常自恰、圆满,但并不等于壶里真有热水。5 波普尔也说过: “我们绝不可
因为一个一般解释符合于所有的记载,就认为它已经被证实了 。6 解释的圆满与
其真实性并不同一,尽管可能同一。
为了强调并例证这一点,我可以对这个古“灋”字作出一个或许比许慎的解释更
符合我们已知史料的解释。法字,水旁,意味着古人强调法是由上向下颁布的。
关于水的这一性质,可以见前面所引文字和对古水字字形的分析。关于古代的法,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7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于百姓者也”;8 “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保下也”;9 “法者,齐天下之动,
至公大定之制”。10 为了节省刊物的宝贵篇幅和读者宝贵的时间,我就不再引用
本来可以大量引证的此类古文。所有这些关于法的界定都强调了法是自上向下发
布的命令。考虑到“法”字的流行是在成文法大量出现的战国时代,11 我的这种
关于“法”的解释可能比许慎的解释可能更具解释力,尽管并不一定更有说服力。
至于 “廌”,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释,认定其为一种野兽;当它与其下面的去字
之组合,我则可以解释为要 “去”除 “兽”性,意味着 “明分使群”、“化性起
伪”,12 要启蒙,使人民得到法律文明的熏陶,接受法律的教育( “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13 因此,我就可以依据同一个古法字得出一种完全不同于许慎的
解释;这种解释至少就古法字以及古代某些文献来看我不觉得有什么不合道理之
处,既能够自洽,也颇为圆满。
不仅如此,这种解释似乎也更符合现代中国诸多法理学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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