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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财务分析}市场 经济秩序罪及财务管理知 识分析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 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 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4 月 10 日)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 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 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 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4 月 10 日) 第四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 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 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 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 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 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4 月 10 日)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 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 年 8 月 23 日) 第三条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 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 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条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 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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