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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财务知识}论我 国夫妻财产制 财产即债务,负担。同时夫妻财产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实物,也包括 无形的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内容。这些财产随着夫妻身份的确立而确 立,随着夫妻身份的消灭而消灭,夫妻财产制集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特点于一身, 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2] 夫妻财产制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夫妻财产制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 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 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如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则不适用该夫妻财产 制。男女双方如何成为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 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 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从该法条 可以看出我国对夫妻关系采登记要件主义,即只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取得结 婚证后方称为夫妻关系。在我国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例外情况即事实婚姻,对认 定为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也按夫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对事实婚姻进行了界定: “未 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 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 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 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 没有协议的起诉到法院的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 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 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 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 性的经济帮助,等等。 2 、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且财产属性从属于人身属性。如 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财产制。因而夫妻财产制在具有 依附性的特点的同时,还具有可变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随之而消灭。 3 、夫妻财产制植根于生产力发展的具体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 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历史性。[3]传统文化对一国立法的影响,18 世纪的历史法 学派对此有专门的著述,该派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法律是 “内在地、默默地起 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 乃是普通的信念、习惯和 “民族的共同意识” 。就像民族的语言、建筑及风俗一 样,法律首先是由民族特性、 “民族精神”决定的。[4]而在所有的法律中,婚 姻家庭法是受一国传统文化因素影响最深的法律,历史上曾继受了大陆法系和英 美法系立法传统的国家,不管这些国家是属于欧美国家,还是属于亚非的国家, 在其财产法已完全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产物或翻版的情况下,其有关婚姻家 家庭的立法却仍然基本保持着本民族的风格。[5]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的 组成部分,在选择其财产制的形式时,就不能单纯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而必须与一 国的历史相联系起来。基于此,各国虽然理念大体一致,但适用的财产制形式却 大相径庭,根本原因就在于各国传统文化的不同。 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立法类型 夫妻财产制具有一定的历史性、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 式,自古到今,主要出现了以下四类:1.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财产吸收制(吸收为 夫的财产);2.基于财产共有主义的共同财产制(全部或一定种类财产的共有);3. 基于夫妻别体主义的分别财产制;4.介于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之间,对两者 折衷的一些夫妻财产制,例如剩余共同制,此种财产制目前已代表着夫妻财产制 的发展方向。[6]一种夫妻财产制可以因为不适合时代要求而被淘汰甚至消失, 同时,人类也可以根据需要创设一种新的夫妻财产制。 (一)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现实生活中,因夫妻双方的情况各不相同,导致其财产关系各具特色,婚姻家庭 立法不可能用一种财产制形式而规范了所有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为了充分体 现夫妻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和适应婚姻共同生活特殊需要的基础上,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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