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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被批准使用的期限,其含义是药品在一定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药品有效期是涉及药品稳定性和使用安全性的标识,必须按规定在药品说明书中予以标注。 目前一般药品包装标签上的有效期表示方法都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 如:药品名称:拉米夫定片(贺普丁) 规格:100mg*14片 批号 有效期至:2014-12-15 ; 生产日期:2011-12-16 。 生产日期、批号与有效期 6 *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7 * 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1)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 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7 * (2)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 “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 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7 * (3) 药品的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 — 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 — 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 — 商品名与通用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大于1:2(指面积)。 — 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 —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7 * (4) 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其包装、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 (5)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7 *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 (7)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生产国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 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7 * 内标签 外标签 胶囊板上的说明 * 外包装箱有关标识 * 1.什么是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的概念,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基本药物 8 * 2009年8月,我国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卫生部等9部门于2009年8月18日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中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中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在保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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