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 汽车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运用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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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教育汽车车身维修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技能点:如何运用保险利益原则案例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主讲教师:吴冬梅 国家职业教育汽车车身维修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主要内容汽车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国家职业教育汽车车身维修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案例1:被保险人并非车主,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吗?大王公司与中保米泉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财产保险合同。该合同载明被保险人为大王公司。大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其旅行客车向中保米泉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大王公司车辆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为86万元。合同签订后,大王公司缴纳了八种保险的保险费合计16120元。中保米泉公司收取后开具了四张收据。大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部交清了保险费。1999年11月,在大王公司保险期未满期间,大王公司投保车辆被盗。次日,大王公司向中保米泉公司递交了出险通知书。中保昌吉公司认为该旅行车辆的所有人不是大王公司,大王公司只是该车的实际使用者,因此向大王公司送达了拒赔通知书,明确表示不予赔偿。原告不服被告的拒赔决定,遂起诉至人民法院。案例来源:北京保险专家律师 国家职业教育汽车车身维修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王公司与中保米泉公司签订的投保单和保险单,是本案当事人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凭证。双方达成协议后,大王公司按约支付了保险费,该合同即已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大王公司投保时,已经将该车所有人的行驶证交给了中保米泉公司。中保米泉公司订立合同同时对大王公司为实际车辆单位已认同,并在合同上将大王公司列为被保险人,车辆被盗后,该车的所有人对该车的车主为大王公司也无异议,认为大王公司对该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法院认为该大王公司对该车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案例来源:北京保险专家律师 国家职业教育汽车车身维修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中保米泉公司向大王公司赔偿人民币86万元。 国家职业教育汽车车身维修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律师分析 大王公司对投保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此案的关键。 本案中的保险标的虽然没有登记在大王公司名下,但是车主承认该车的实际车主为大王公司,其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而大王公司才是该车的实际车主,对该车拥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大王公司是本案中的投保车辆的所有人。而且,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也是大王公司与中保米权公司签订的,该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是大王公司,由大王公司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大王公司对投保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职业教育汽车车身维修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案例审理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国家职业教育汽车车身维修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思考与讨论 汽车保险合同中,只有车辆所有人才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吗?谢谢观看!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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