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事法律行为 9-1民事法律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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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理解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条件、意思表示的瑕疵类型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点、难点 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3、意思表示瑕疵类型。 目的要求 第一节 概 说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当事人将其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某种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分类行为、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对应《民法总则》生效之前的“民事行为”概念,《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民事法律行为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再仅指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考真题 例题: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14题)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司考真题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答案为D项。由于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的“合同”并不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 前 行 为 死 因 行 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 有 因 行 为 无 因 行 为 负 担 行 为 处 分 行 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构成要素的基本要求。 构成要素齐备,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并可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备生效条件,能否依照当事人的预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构成要素不齐备,民事法律行为就不成立,自然谈不上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问题。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具备的主体要素。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没有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就谈不上意思表示。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人,如立遗嘱人;而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须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如合同的当事人。 2、意思表示。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得以成立的本质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意思表示。对一个单独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只需具备一个意思表示即可;而对合同而言,则需数个发生合意的意思表示才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前者如抛弃动产,后者如买卖合同的订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合同成立前提的,则采用书面形式为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依据《合同法》第367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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