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维权体系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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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维权志愿服务 体系建设的思考 青少年是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有生力量,因此关注青少年 的成长成才,不仅仅是关注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所培养的基 本技能和基本素质,更要关注他们的权益、生活状况以及法 律维权状况。当前新形势、新环境的影响,我县青少年维权 的工作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目前的青少年维权存在着 滞后性、被动性、 短暂性,与青少年发展的特点不是很符合, 这导致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在思想认识上不到位、建立一套完 善的青少年法律维权志愿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一、目前青少年维权体系现状 (一)青少年维权法律体系需完善。我国目前的《未成 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安徽省未成年 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所界定的年龄范围都是 18 岁以下的未 成年人,而作为占社会青少年很大部分的 18-25 岁的青少年 不在其列。其次无论是全国的法律还是地方的法律,还存在 条文较为笼统、抽象,原则性较强、操作性不足等问题,由 于没有具体的执行措施,缺乏法律责任追究的条款和明确的 执行机构等,已有法律规定不足以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 护及对其违法犯罪的预防作用。最后,从现有颁布的维护少 年合法权益法律的内容来看,注重事后性,对预青少年维权 预防工作部署不够,对社会高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没有及时 跟进,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当前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规 定几乎是空白。 (二)青少年维权志愿服务理念淡薄。一是社会整体对 青少年维权服务体系认识偏差。皖南的山区小县,群众对青 少年维权认识不到位,对社会法律维权体系更是缺乏相应了 解,大部分认为青少年维权是家长、学校的事,出了事最多 也是司法部门的事。 社会的“冷漠”是青少年维权的一个难点 二是对青少年维权内容本身认识偏差。在大多数人眼里,青 少年维权就是出了事犯了法才维权,目前社会上青少年权益 受到侵害的现象日趋多样,原因日趋复杂。比如青少年体质 健康的问题,也是青少年权益保护问题,是如何有效保护青 少年的生命权和健康发展权的重大问题。而侵犯青少年生命 和健康权的社会元素,早已不是物质条件和坏人坏事,社会 普遍存在的不正确的育人观已成为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头号 杀手,而侵害青少年生命健康权的主体也由反社会的因素转 化为孩子身边的人,特别是父母老师等最亲近的人。 (三)青少年维权社会服务体系基础薄弱。对于县级城 市,受经济和观念等影响,目前我县的青少年维权社会服务 体系相当薄弱,青少年维权社会服务存在形式化、节日化、 运动化,没有建立长期有效的志愿服务体系。目前我县的青 少年志愿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过分依赖政府而忽略社会力 量,对于志愿服务青年组织主要以政府组织为主,对于动员 社会化组织机制还不够充分。对于青少年志愿服务体,政府 在青少年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 ,团县委虽然发挥了综合协 调的部分工作,但是从青少年的权益工作来看,青少年志愿 服务体系社会化还没用形成,非政府组织、公益组织、志愿 者协会等组织还有待进一步整合。以我县为例,目前只有公 检法公检法建立了专门的青少年维权志愿队伍,但从实际效 果来看,与预期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作为团委、妇联等与 青少年权益密切相关单位,在青少年维权志愿服务上缺乏稳 定性,对一些个案维权缺乏针对性。另外,青少年维权志愿 服务工作的专业人才缺乏,目前我县没有一家从事青少年维 权的 NGO ,青少年维权社会志愿服务只能依靠公检法和律 师及有关团体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本身业务工作量较大, 抽出时间做青少年维权志愿服务的时间就更少。 二、建立青少年法律维权社会志愿服务的措施 (一)积极构建青少年社会性服务的法律政策体系。只 有保护青少年权益的立法,没有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别 是缺乏对以青少年为服务对象的服务性的目标、要求、程序 等方面的规定,对于青少年的保护就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 但这些政策的实施和落实,仍然缺乏相应的政策规定,特别 是深入到青少年根本权益保障的实质性内容的时候,制度性 的实施体系的缺失与不完善的弊端就会凸现出来,成为青少 年保护法律政策真正落实的瓶颈。与这些实施过程制度安排 不完善性对应的,还有社会性服务体系上的问题,包括青少 年服务组织、 服务内容、 方法、 各级各类组织间的分工合作、 对服务项目的分配与评估等等,都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政限额 规定。积极构建青少年社会性服务的法律政策体系,是有效 保障青少年权益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完善的 “帮扶 ” 体系。无论是弱势群体还是 问题少年,都需要我们对他们重点的关注,特别的呵护。因 家庭经济困难造成辍学、因身体残疾造成学习不便的,我们 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研究协调解决其学习生活上的难 题。弱势青少年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不能够得到保障,为他 们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和服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处于弱势的青少年往往在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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