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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 二是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非法批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为情节严重?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是非法批准基本农田10亩以上; 二是非法批准一般耕地30亩以上; 三是非法批准其他土地50亩以上; 四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违法批地的土地如何处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批出去的土地要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非法批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土地法律管理——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目 录 一、什么是土地管理法规政策? 二、土地立法沿革 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四、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 概念之一: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概念之二: 土地法律:是调整土地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 概念之三: 土地管理法律:是调整土地管理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 属行政管理法律范畴; 土地管理必须依法行政; 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小结) 宪法 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 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 其他(如中共中央文件等) 二、土地立法沿革 分三个阶段: 1949年以前 1949年-1982年 1982年以后 1、1949年以前: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 《兴国土地法》(1929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 《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1942年) 《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 2、1949年-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第一次在法律上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1950年)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1953年,1958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确立现行的土地公有制 两个条例规范建设用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3、1982年以后: 1986年3月,成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 1997年11号文件,开始修改《土地管理法》 1997年10月,新《刑法》增设三个土地犯罪条款 1998年8月,颁布新《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实施 2004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征收征用)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定》(28号文件)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31号文件) 从立法过程看,国家对土地管理越来越重视,越来越严格。 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 土地产权与登记制度;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耕地保护制度;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五)土地审批制度. (一) 土地产权与登记制度 1、 国家所有土地产权与登记制度 所有权------不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登记、发证 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 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与登记制度 所有权----登记、发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3、宅基地的管理政策: 宅基地的管理政策: 一户一宅,面积不超标 符合规划,依法审批 出卖或出租后,不得再申请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4条)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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