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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欧盟食品 添加剂法规 为实现某些技术目的在处理或加工过程中有意添加用于处理原料、食品或其成分的任何物质。 它们的使用可能会导致无意但在技术上又不可避免的这些物质或其衍生物在最终产品中的 残留,条件是这些残留的存在即不会引起任何健康风险,也不会对成品产生任何技术上的影 响。) ; (b)按照有关植物卫生的共同体规则用于保护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物质; (c)属 88/388/EEC(OJNoL184 ,15 .7 .1988 ,p .61)理事会指令适用范围的,用于食品的调 味品; (d)作为营养物(例如矿物质,微量元素或维生素)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第 2 条 1.就根据第 3 条第3 款起草的附录中清单中列出的任何种类食品添加剂而言,只有列人 上述清单的食品添加剂才可用于食品的生产或制备并且只能在清单中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使 用。 2.附录 I 中任何种类的食品添加剂的内含物通常应基于具体食品添加剂种类的主要功 能。然而,对于特定种类的添加剂内含物的配置不排除认定其具有数种功能的可能性。 3.食品添加剂应包括在基于附录Ⅱ规定的通用标准而确定的清单中。 第 3 条 1 .应在一个综合指令中制定有关附录I 中各种类的添加剂的详细规定,并包括有关现 有特定添加剂种类的特定指令的规定。但此类指令可分阶段起草。 2 .按照条约第100a 条规定的程序,针对委员会的提案理事会应通过: (a)食品添加剂清单,只有该表中列出的食品添加剂才被准许使用; (b)这些食品添加剂可以添加的食品清单,可以添加的条件,适用时还有基于技术目的的 使用限制; (c)添加剂作为载体物质和溶剂时的规则,必要时包括它们的纯度标准。 3 .根据第11 条规定的程序应通过下列内容: (a)文讨论的添加剂的纯度标准; (b)必要时,用来验证是否满足(a)中所述纯度标准所需的分析方法; (c)必要时,食品中或食品表面的食品添加剂抽样程序和定性定量分析方法; (d)为确保符合第 2 条规定所必须的其他规则。 第 3a 条M1 1 .作为对第3 条第2 款(a)和(b)的部分废除,理事会应按照条约第 100a 条规定的程序 就委员会提交的提案,授权各成员国保留对在某些传统食品生产中禁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条件是: 一一禁用的规定在 1992 年 1 月 1 日前颁布; 一一有关成员国认可在其境内不作为传统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遵循第 3 条中规定。 2 .对(EEC)No2081/92 (1992 年 7 月 14 日理事会关于农产晶和食品原产地地理迹象和 名称保护的(EEC)No2081/92 法规OJNoL208 ,24 .7 .1992 ,p .1)和(EEC)No2082/92 (1992 年 7 月 14 日理事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具体特性证书的(EEC)No2082/92 法规(OJNoL208 , 24 .7 .1992 ,p .9)不产生任何影响,在1994 年 7 月 1 日前,各成员国应向委员会通报各 自认定的传统食品的清单,并给出详细的理由,以及在上述食品中禁止使用某些添加剂的相 关立法规定。 1995 年 4 月 1 日之前,委员会应向理事会递交关于适用于确定产品是否为传统食品的标准以 及按照这些标准各成员国可保留的禁用规定的提案。 理事会应在 1996 年 4 月 1-日前就该提案做出决定。 3 .理事会一旦对第2 款所述内容做出了裁决,各成员国便可保留那些已按照第 2 款第 1 段的规定向委员会通报的禁用规定,条件是它们符合第 l 款规定的通用条件。 第4 条 1 .当某成员国,在本指令或第3 条提及的综合指令通过后,由于新出现的情况或对现 有情况重新评估的结果,有详细的依据认为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危及人类的健康时,尽管符 合本指令或符合第 3 条规定的任一清单,该成员国仍可临时延缓或限制问题条款在其境内的 应用。该成员国应立即就此通报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并给出做此决定的理由。 2 .委员会应就第I 款提及的某成员国给出的理由尽快地在食品常务委员会内展开调查, 随后应立即发表自己的意见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3 .如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订本指令或第3 条提及的综合性指令以解决第 I 款所述的 困难并确保人类的健康,它应启动第 11 条规定的程序采用这些修订;已采取了安全措施的 成员国则可保留相应的规定,直至上述修订被采用。 第 5 条 1 .考虑到按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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