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与实务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六讲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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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 第六讲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二号大街 邮政编码:310018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合同的保全 所谓保全,顾名思义,是通过保护而使其安全之意。保全目的是使合同债权能得到安全实现,而合同债权的实现又是以合同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条件的。 合同的保全,也即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前导案例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该怎么办?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一) 债权人代位权 1.概念 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谁代谁之位?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2.代位权构成要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③该权利在性质上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身份、劳动保障、人身赔偿) (2)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财产不充分危及债权实现之可能性) (3)债务人已限于履行迟延。 能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权利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3.行使要件 (一)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该权利 ①多个债权人均可提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必要为限 ①超过额度,可以分割则分割;权利不能分割则行使全部权利。 ②行使行为仅限于保存或实行行为,不包括处分行为(如债务免除、权利抛弃、延缓期限等)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4.行使效果 (1)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样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处分权受限、诉讼时效中断、行使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二)债权人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2、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行使的设有特别时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3.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3.转得人的恶意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4.撤销权的行使 (一)主体:收到损害的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 (二)行使方式:诉讼 债权人(原告)-债务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第三人) (三)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行为发生5年内没有行使的则消灭。 (四)行使范围: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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