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与实务 质权 质权XCZ.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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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 第三讲质权 担保物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二号大街 邮政编码:310018 第三节 质权 一、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与抵押权比较) 三、设立 (一)订立书面合同 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合同不得含有流质条款。 (二)交付标的物 不包括占有改定,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准。 案例 抵押权与质权比较 抵押权 质权 成立与生效要件 登记或合同成立时 移转占有质物 标的物 不动产、不动产用益权及动产 动产、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机能 优先受偿 除此之外,直接控制物给债务人带来心理压力 实行方式 一般须向法院提出申请 可径直处分质物 法条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 质权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质物的范围P334 及于质物的全部,还及于质物的从物(第三人享有所有权除外)、附合物及代位物。 (二)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P335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三节 质权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1)对质物的占有权,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2)孳息收取权。该孳息所有权仍属出质人,“收取”并非“所有”之意,该孳息应首先抵充收取孳息而生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3)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4)质权的保全权。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原因而质押物价值有减损足以危害质权的,质权人可提出下列要求: ①出质人补充担保; ②否则提前变卖、拍卖原物; ③ 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三、 质权 5)转质权(须经出质人许可)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6)使用质物权(须经同意)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主要义务有: 1、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不作为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 3、及时行使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4、质物的返还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三、 质权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行、质物返还、丧失对质物的占有且不能回复、质物消灭、抛弃 三、 质权 三、权利质权 (一)概念和特点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权利质权有如下特点: 1.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 2.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3.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 三、 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基金份额 5、应收帐款 即:1.必须是财产权 2.必须是能够让与的财产权。 三、 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 1、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其他财产权利出质的,质权自登记之日设立。 证券质权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证券质权 《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98条和第99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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