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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公司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
内部审计准则》、《陕西省内部审计规定》、《陕西省国资 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的管理规定,对集团公司 总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资产质虽、经营状况与绩效, 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进行监督与评价的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 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正常生产经营 秩序,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 保值增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原
则 精品文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省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省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指导 和监督。
省审计厅是对集团公司实施审计的国家审计机关; 对未
经省审计厅授权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各单位不得接受其审 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各分公
司、全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子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按照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集团公司所属单
位的审计工作按照“谁任命、谁审计”的原则,实施统一领 导、分级管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总部设置独立
的审计部门,配备财务、工程审计等专职工作人员。所属单 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上级审计机 构负责对下级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可聘
请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审计项 目。 精品文档
所属单位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 一律由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各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授权,不得擅自委 托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需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集团公司的岗位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 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
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进行评审;
(五) 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开展专项审计
调查;
(六)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
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集团 公司内的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具有以
下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 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 料等;
(二) 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三) 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 提出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 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和可能被转
移、隐匿的财产,经本单位负责人授权可暂予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决定以及改 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 给予
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对
内部审计工作合理安排,并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 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
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计划或方案, 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应通知被审计单
位。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 准备。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采取现场或非现场审计等形式,
通过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 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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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 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无异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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