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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非水险合约摘要-核保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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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非水险成数及溢额分保合同 合同期限 2011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险种范围 第一部分: 分出公司承保的企业财产险及其项下的利润损失险业务。 第二部分 : 分出公司承保的锅炉及压力容器保险、机器损坏险及其项下的利润损失 险、计算机保险及电子设备保险、施工机具及设备保险。 第三部分 : 分出公司承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其项下的第三者责 任险。 最大自留限额 每一危险单位人民币 100,000,000元 (详细情况见附件,财产险和工程险 类业务自留限额表) 合同最高限额 A) 成数分保 第一部分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分出公司自留 70% ,但不得超过人民币 70,000,000 元,分出 30% ,但不得超过人民币 30,000,000 元,并根据所附的分类自留限额表按比例减少。 财产险及其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应结合起来视同一个危险单位,且只能适用一个合同限额。 第二及第三部分 1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分出公司自留 70% ,但不得超过人民币 70,000,000 元,分出 30% ,但不得超过人民币 30,000,000 元,并根据所附的分类自留限额表按比例减少。 机损险及其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应结合起来视同一个危险单位,且只能适用一个合同限额。 以上成数分保份额为强制分保份额,适用于分出人承保的符合本合约规定的每一危险单位。 溢额分保 第一部分 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限额的 7 倍( 7 线),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700,000,000 元,并根据所附的分类自留限额表按比例减少。 财产险及其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应结合起来视同一个危险单位,且只能适用一个合同限额。 第二及第三部分 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限额的 7 倍( 7 线),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700,000,000 元,并根据所附的分类自留限额表按比例减少。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项下的第三者责任险,其自留与分出比例应与同保单的物质损失部分比例相同。合同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20,000,000元(包含财产损害及人身伤害赔偿)。 机损险及其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应结合起来视同一个危险单位,且只能适用一个合同限额。 共保业务的分保限额条款(适用于第一、第二及第三部分) : 2 对于共保业务,适用溢额部分 75% 的合同限额。 本合同所述的共保业务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以约定的比例共同承保风险,每一保险公司均与被保险人建立直接合同关系、对被保险人直接负责且原保单上须列明每一保险公司名称。 共保业务应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 ”)下发的《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 [2006]31 号)》的规定。 地域范围 第一、第二及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及澳门),以及首席分保接受人特别同意 的包含中国利益的境外业务(不包括美国、加拿大及其托管的地域)。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自然灾害每次事 故赔偿限额 地震:人民币 300,000,000 元 台风 /洪水:人民币 300,000,000 元 第一、第二及第三部分均适用本合同随附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条款 损失通知及 现金赔款限额 合同项下赔付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0,000 元分出公司可以要求现金赔款 摊回。 共同理赔 分出公司应将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项下索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0 元的索赔尽快通知再保险接受公司,并将所有关于该索赔的实质必要信 息以及计划理赔情况提供给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公司有权要求 参与赔案处理。 除外条款 见附件 总则 3 所有承保条款、条件均同原保险,除通融赔付之外,所有赔付也随原保险。 特殊申报业务放入合约的,需要首席分保接受人同意。 会计信息按照保监会新规定进行报告,详细内容另行告知。 危险单位定义 分出公司应执行保监会下发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保监发 [2006] 52 号及保监发 [2006]99 号) 凡上述指引中未列明的风险,分出公司应参照保监会下发的其它关 于危险单位划分的指引 纯风险损失率 分出公司应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纯风险损失率表》 凡上述《纯风险损失率表》中未列明的风险,分出公司应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其它纯风险损失率表 分出公司内部查勘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查勘费、差旅费等)不得计入赔款进行再保分摊 地震风险不得单独承保,分出公司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应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纯风险损失率表》加收保费 4 财产险和工程险类业务自留限额表 风险类型 固定自留比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财产险类业务 财产险 (第一部分 ) 除以下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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