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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egal act)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
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行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部的活动。
凯尔森: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律行为正因为它是由法律规
范所决定的。行为的法律性质等于行为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行为只是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决定并且也只有在这一范围
内才是一个“法律”行为。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
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p42.)
法律行为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在法学概念体系中
居于关键的地位
与其他学科不同,法学更强调在实在法意义上理
解行为的含义、构成要件及其有效性,即从规范
意义角度探讨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一词的出现,是近代的事情
18世纪德国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
(Daniel Nettehladt, 1719-1791)F
1748年开始使用拉丁文“ actus
iuridicus(法律行为),指称“与权利义
务有关的行为”。
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古斯塔夫胡果(G,Hugo)首创
德文“法律行为人”一词
1807年,胡果的学生德国“潘德克顿”体系
(学说汇纂体系)的创始人海溼(GH. Heise)
在《供学说汇纂讲授所用之普通民法体系概论》
中明确使用了后被译作“法律行为”的德文名词
Rechtsgeschaft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F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在《当代罗马法体系》
中对这一概念作了系统论述,被认为是法律行为
理论的集大成者。
他提出法律行为的“意思学说”,将法律行为与
“意思表示”相提并论,并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用
民法的“法律行为”只是在民法知识框架内的
概特定概念,其准确汉译应为“法律示意(表示)
行为”,与事实行为处于同一位阶,属于法律事
实
它不可能作为一个最上位的概念用来描述和解释
切法律部门的行为现象,否则将导致法律解释
上的困难和混乱
中文“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
其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但是在一般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
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
和统语,而不限于狭义的合法的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应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
现象的高度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与各类的最
上位法学概念。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
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县有社会意义
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
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
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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