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国的际礼让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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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礼让说 国际经济法0745班 席行本 主要内容 代表人物 令历史条件 胡伯“三原则”的主要内容 今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代表人物简介(一) 优利克·胡伯(1636-1694)【荷兰】 年成为弗兰尼克大学的法学教授。后来就任弗里斯兰 ( Friesland)省法院法官。法官和学者的双重经历使 胡伯的写作风格迥异于前人,他不再纠缠于过去法则区 别说各学派的争论,而是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侧重 从实际案例中归纳法学原理。每一个对当时和后世 巨大影响力的理论往往紧扣时代脉搏,胡伯的理论也是 时代呼唤的结果。 优利克·胡伯真正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在该书 中 国不同的法律之冲突》一文中,胡伯便提 可以概括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基本内容的著名的“胡伯 原则 代表人物简介(二) 斯托雷(1779-1845)【美】 系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哈佛大学教授,英美 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他在19世纪40年代初就在 国际私法学理论方面取得了杰出成就,比萨维尼, 孟西尼还要早。他享有“美国萨维尼”的美誉。斯 托雷被众多学者认为是美国国际私法之开先河者, 捷克学者克伦斯基更是在评价斯托雷时把他称为典 型的北美和英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奠基人 代表人物简介(三) 戴西(1835-1922)【英】 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早年曾担任英国检察总 长和王室法律顾问。出版过《诉讼当事人》 《论住所》、《英格兰的法律评价》等著作。其中 以1896年首次出版的《冲突法》尤为著名。此书 虽然比美国的斯托雷的礼让说晚了近半个世纪,但 却同样确立了戴西的学术地位,使二人同为国际私 法英美学派的奠基人。 历史条件(一) 令17世纪初期,荷兰人驾船远航于世界各地,在亚洲、 美洲和非洲建立贸易中心和殖民地。广泛的国际贸 易和对外交往使得荷兰人面对前所未有的各国不同 习惯法、成文法的冲突。与此相呼应,荷兰法学家 第一次把考虑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置于冲突法学的首 位。广泛存在的国际法律冲突是荷兰冲突法学兴盛 的根基,在袭承法国学者达让特莱学说的基础之上 荷兰学者也主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时主要应依属地原 则,不过他们认为出于一种礼让也可以承认外国法 的域外效力。 历史条件(二) 令被誉为“国际公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劳秀 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提出了“国家 主权”的概念,这给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的学 者们一种理论启示。 令他们认为:国家之间的立法权力的划分并不 使国家承担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外国法责任, 在国际关系中,立法权力的划分并不必然导 致相互适用对方的法律制度。 胡伯“三原则”的主要内容 原 则一为“: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 使并且约束其臣民,在境外则无效。” 原则二为“: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 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其是对原则一中“居民”含义的补充解释,胡伯 认为,凡居住于一国境内的人,无论长期居住还是 临时居住,都是该国的臣民。 胡伯“三原则”的主要内容 原则三是胡伯思想的核心,胡伯学说的 名称就是源于该原则。其内容为“:每一国 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 让( comitas gentium),行使主权权力者也 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 不至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利及臣民的利益。” 关于胡伯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一)戴西既得权说 今1、学说主要内容: 第一,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 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 二,如果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 的规定、英国的公共秩序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以作为 例外而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三,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时,首先应该解决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只有在有管辖权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谈得上法律 第四,英国法院只能对可作出有效判决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行使 管辖权 第五,为了确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依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 国的法律为根据; 们之第的系 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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