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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条款
(本责任条款与短期团体意外伤害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
(2009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 180 天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 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一)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 180 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之和;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
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附表一中所
列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
程度对应于附表一所列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给付金
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
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即:如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应扣除原有烧伤程度对应于
附表二所列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如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
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
金之和。
保险期间内,每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约定
的保险金额为限。
1.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
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
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
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受益人退
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2 其他事项
2.1 职业或工种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属于本险种承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职业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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