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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司法鉴定与质量鉴定异同点
产品的司法鉴定与质量鉴定要求不同,依据也不同。一个隶属于人民法院系统,
一个是隶属于质量监督系统。具有相同点,也有很多差别。下面从几个方面对它们之
间的异同进行阐述,以便于鉴定人开展各种鉴定工作,也为不同要求的申请人和委托
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产品的司法鉴定与质量鉴定的区别
1 基本概念
产品的司法鉴定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
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与其它鉴定不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第二,由
人民法院决定;第三,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具有公权属性,其决定权、委
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审判机关行使。
产品质量鉴定
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
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检验、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
过程。
质量鉴定的基本特征, 一是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
请,鉴定工作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二是
鉴定的对象是有质量争议的产品;三是已经投入使用一定时间的产品;四是针对鉴定
产品质量而言的,不是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而言的。鉴定过程中只需确定是否有
质量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即可。
2 委托人
产品的司法鉴定
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
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除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外,
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群体都无权委托司法鉴定。换言之,他们委托的鉴定都不是
“司法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
除司法机关外,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
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而司法机关已执行司法鉴定程序,也就是说,“产品质量鉴定”
将不再适用司法机关,仅适用余下的四个群体。
3 鉴定人
产品的司法鉴定
鉴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申
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
案。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 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
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 组织
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
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质量
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 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
作。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
员中聘任。
4 鉴定人的权利
产品的司法鉴定
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利: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勘验现场,进行
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
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
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产品质量鉴定
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通过申请人
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勘察现场;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5 鉴定人义务
产品的司法鉴定
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案件秘密;及时出具鉴定结论;依法出庭宣读鉴
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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