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理与实务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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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知识点:贪污罪的主体、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的特殊方式、贪污与职务侵占的区别、贪污的数额。 刑法第385条 刑法第183条第2款 刑法第271条第2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14〕2号?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的修改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李某在任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机关服务中心司机班班长期间,利用其管理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的职务之便,以多开、虚开维修款和装具款发票的方式,通过郑州市二七区华丽汽车修理站、郑州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多次套出单位公款共计103.3万余元。 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分4次收受郑州市二七区华丽汽车修理站经理刘某某修理款回扣,共计9.4万余元。? 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贪污罪的重点难点 对犯罪主体,原则上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又不仅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贪污罪的特殊方式。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的区别。 贾某为国家工作人员。他所在单位要购进一批电脑,由乙负责。贾某的亲戚丙开了一家电脑公司,想做成这笔生意,求助贾某。经贾某引荐,丙多次请乙吃喝玩乐,乙与丙的公司签订了购买30台电脑的合同,丙给与乙回扣3万元。丙卖给乙的电脑多为次品,还有走私品。后案发,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贾家中有现金13万元,存折210万其财产远远超过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甲不能说明差额巨大的财产来源是合法的。 对贾某、乙、丙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呢? 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为公共财产。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贪污罪的对象 公共财产 刑法第91条: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刑法第382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里是国有财物,而非公共财产)。 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271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论处。 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也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是贪污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作了相应规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工作。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某国家机关会计某甲,下班时发现本单位出纳员某乙将钥匙忘记在办公室,某甲就用该钥匙打开某乙的保险柜,取走了3万元现金,然后将该钥匙放回原处,并故意未将办公室的门锁上,造成复杂的案件现场。 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罪名 侵犯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盗窃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般主体 故意,以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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