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协议.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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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第二章 出资 第三章 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六章 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 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 合伙人的除名 第九章 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 合伙人会议 第十一章 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章 合伙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 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 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 协议之签约人 合伙人协议 根据 《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 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 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 《协议》和 《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 所 (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 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 “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 《协议》和 《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 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 《协议》和 《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 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1. 5执行委员会 (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 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 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1. 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 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1. 8执行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 管理等事项的一级合伙人。 1.9本协议所称 “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 (含本数);“一般多数”系指超过二分之 一的人数 (不含本数)。 第二章 出资 第二条 事务所初始出资为 万元人民币,由创始合伙人以现金及资产等额投入,并于 年 月 _日前足额一次性缴付。创始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 证明,作为创始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三条 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创始合伙人一致决定之。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实 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一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四条 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 (含创始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 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二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五条 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 (含创始合伙人)、二级合伙人绝对多 数通过。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三级合伙人 的权益凭证。 第三章 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为: 6. 1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 6. 2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 6. 3具有较强的创收能力,并有能够承担相应成本的能力; 6. 4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执业道德; 6. 5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6. 6无不良记录; 6. 7承诺接受本协议和事务所其他规章的内容和约束; 6. 8如有特殊专长、能力和成就者,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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