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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法益)。 犯罪客体按范围大小分: 直接客体 同类客体 一般客体 犯罪客体按侵害社会关系的个数分 复杂客体 抢劫罪、绑架罪、诬告陷害罪 简单客体 故意杀人罪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故意杀人罪中有生命的自然人、盗窃罪中的财物、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等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案例分析(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被告人:赵某,男,45周岁,农民。 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被告人赵某为了倒卖死牛牟利,从本村商店、集市上购买气体灭鼠药,洒在菜叶或馍块上,将毒物先后7次投放在路边、场地、菜地上,毒死耕牛7头,将毒物先后55次投放于村民家的牛槽中,毒死耕牛55头。共毒死耕牛62头,价值99880元。被告人赵某倒卖了部分死牛肉,从中牟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在路边、场地、菜地上投放毒物毒死耕牛的行为已构成投毒罪,在本村村民家中的牛槽内投放毒物毒死耕牛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公诉机关据此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倒卖死牛营利为目的,以无特定对象的耕牛为侵害对象,公然投放有毒鼠药,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范围内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构成投毒罪(现应该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赵某的犯罪行为呈连续状态,如果就某一次毒死耕牛的事件说,赵某投毒可能是针对某一特定对象实施的,具有破坏集体生产罪的特征,但是就赵某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其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赵某的部分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属定性不准。 一审法院依据1979年刑法第106条第2款、第53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赵某犯投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核准了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投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小常是某重点大学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由于遭遇国际金融危机,今年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加之法学专业就业门槛高,就业范围窄,眼见离毕业生日子越来越近,他虽然全国四处奔走,却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家庭条件本就不好的他,经济上更是摸襟见肘。2008年10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小常见学校公寓楼的一间寝室内无人却房门大开,于是溜门入室,盗得学生小华放在书桌上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3200元)。在携赃逃离现场途中被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并抓获归案 1、华硕电脑 2、小华对电脑的所有权 一天晚上,某甲盗窃了正在通讯的电话线300余米,造成A小区与外界联系中断,本案例中的犯罪客体是 A:电话线 B:A小区居民的电话通话权 C:电信局的经济利益 D:公用电信设施的公共安全 * 犯罪客体案例 * 犯罪客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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