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宋朝的司法制度 第十一讲 义利并重 宋朝的司法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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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义利并重 ——宋朝法制; 宋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大理寺 刑部 审刑院 制堪院 御史台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皇帝亲自审案断罪 (二)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1.翻异别勘 2.重视检验和勘验: 专设检验官,有详细检验格式《检验格目》 法医学发展:《洗冤集录》《棠阴比事》《折狱龟鉴》;宋慈(1186-1249),字惠父,汉族,建阳(今属福建南平)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乡,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南宋著名法医学家,中外法医界普遍认为是宋慈于公元1235年开创了法医鉴定学,因此宋慈被尊为世界法医学鼻祖。;《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由南宋长期担任司法官史宋慈著,刊于宋理宗淳佑七年(公元1247年)编成。全书共二卷,内分53项。同时也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它比国外最早由意大利人菲德利斯写的法医著作要早350多年。《洗冤集录》内容非常丰富,记述了人体解剖、检验尸体、勘察现场、鉴定死伤原因、自杀或谋杀的各种现象、各种毒物和急救、解毒方法等十分广泛的内容,它区别溺死、自缢与假自缢、自刑与杀伤、火死与假火死的方法,至今还在应用,它记载的洗尸法、人工呼吸法,迎日隔伞验伤以及银针验毒、明矾蛋白解砒霜中毒等都很合乎科学道理。 《洗冤集录》于1779年最早由法国人介绍节译,1855年英国医生哈兰(W.A. Harland)的英译本在香港出版,1863年荷兰人德格里兹(C.F.M. Grijs)在巴达维亚出版荷兰文翻译本,1924年汉学家翟理思(H.A. Giles)在伦敦出版第二种英译本,1999年德田隆翻译、西丸与一监修的日文翻译本出版。现共有英、法、荷、德、韩、日、俄、匈八国语言版本,影响世界各国法医学的发展极为深远。;(三)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务限法 刑事诉讼: (四)申诉制度 雪理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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