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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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力虽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 普阵地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普及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 组织的力虽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 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 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 份。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 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 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XX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 由XX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认定命名。市科 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申报对象 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 (一) 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 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 (三) 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 (四)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 (五) 科技型企业; (六) 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 (七) 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 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 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 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 开展科技推广与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 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 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 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 的开展; (五) 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 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 演示设备等设施; (六) 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 普讲解员; (七) 愿意接受市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七条申报办法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XX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 可通过XX市科普网站下载);(2)连同有关的文字、图片、 声像资料等;(3)以上材料并附软盘,每年于 8月31日前报 送XX市科协科普部 第三章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 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 第九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 考察,提出认定意见,经市科协审议批准。 第十条 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市科协颁发“ XX市科普 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任务 第^一条 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 园、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 200天; 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 年开放日不少于80天(部分基地经市科协批准,可以只向预约 团体开放)。 第十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 普的需求,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 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示、录 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 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 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基地应与当地学校建立固定联系,合作开展相 应的校外科普活动。对学生团体参观要实行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市科普活动。在 “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 中,组织开展或参加所在地的科普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 惠开放。 第十六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 表彰先进。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科普教育基地接受市科协的工作指导,每年 11 月30日前向市科协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市科协每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 结经验,宣传推介。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 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市科协维护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 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 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 第二十条市科协每三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核, 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根据 考核的情况择优向省科协推荐申报“省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 XX 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 (一) 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 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 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 不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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