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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心 学习情境2 建筑装饰工程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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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一、抵押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4)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5)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抵押权的标的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 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三)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的范围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范围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一)动产质押的范围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权利质押的范围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三、留置权 这可不行, 拿不出修理费, 就先把车押这里 能不能等我有了钱, 再付修理费 不给钱,哪里走!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催告,其后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时,方可处分标的物优先受偿。 (一)留置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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