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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权属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
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
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宅基
地、自留地、自留山)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土地公有原
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土地作为最
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可保
嫜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社会公
共利益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
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
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
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
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士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
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
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
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
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
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
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
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
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
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
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
经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情况,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
总体安排。土地利用规划是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
会经济条件,历史基础和现状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等,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
经营管理的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它是从全局和长
远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合理调整土地利
用结构和布局;以利用为中心,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
保护等方面做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
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
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
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
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
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
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
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用途使用土地。
(二)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
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
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如下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
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
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
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
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
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
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3.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
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
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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