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的外交思想.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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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格劳秀斯的外交思想   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一1645)17世纪荷兰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和历史学家,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国际法的鼻祖。   格劳秀斯出生于荷兰德尔夫特省一个富裕律师的家庭,其父詹格罗特为法裔,是哲学和法学博士,著名律师,曾任莱顿市的议员和莱顿大学校长。格劳秀斯自幼有神童之称,11岁进入莱顿大学学习,15岁赴法国奥尔良大学攻读法律专业,16岁回荷兰海牙任律师。1607年任荷兰律师协会主席,1613年任荷兰驻英大使。在担任驻英大使期间,曾参加荷兰关于东印度公司的贸易问题与英国的谈判。1618年荷兰发生教派冲突,即亚美尼亚派和加尔文派的冲突,引起内乱。格劳秀斯参加了亚美尼亚派,事败后被反对派宣告有罪,并被捕入狱3年。1621年,在其妻玛丽亚的营救下越狱,亡命法国,为法王路易十三服务,任法国驻瑞典公使。1635年改仕瑞典,担任瑞典驻法国公使。1645年卸任,在回巴黎途中病逝,享年62岁。格老秀斯死前为自己撰写了墓志铭,即:“荷兰的囚徒兼亡命者,瑞典王国的公使,格老秀斯长眠于此。”   格劳秀斯对法学、神学、历史、文学及自然科学均有研究,而以国际法和外交学的研究者著称。他的主要著作有《捕获法》(1604)、《论海上自由》(1609)、《战争与和平法》(1625)等,其中《战争与和平法》是格劳秀斯的代表性著作。这一著作在当时就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曾连续再版多次。据不完全统计,《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用拉丁文发行过55版,曾被译成荷兰文、英文、法文、德文、俄文、西班牙文、日文和中文等。1791年,法国革命家米拉波曾对荷兰人讲:格老秀斯是“他们国家永恒的骄傲,他那论战争与和平的书使一门最美最有用的科学形成完整的体系。”   格老秀斯的外交思想,特别是国际法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战争与和平法》共分3卷,有5个部分。绪论着重论述了权利的起源与法律问题;第一卷着重论述战争的起源、性质和分类,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与义务诸问题;第二卷主要说明何者是公物,何者为私产,何谓对人的权利,何谓所有权的义务以及有关公私誓言、损失赔偿、使节尊严等;第三卷主要论述战争中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外国人的合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等。该书的最后一部分是结束语,主要论述了和平的种类以及战争条约等。格劳秀斯的主要外交思想可归纳如下:   1.外交思想的哲学基础   格劳秀斯的外交思想是以自然法理论作为基础的,而自然法在他看来则源自人的理性,这表明了了他对人性的看法是持乐观态度的。格劳秀斯认为,人与动物是有根本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类的特性需要社会交往,并且需要过和平而理性的生活,所以“一切动物生来只求自己的利益”这句话是适用于人类的。他写道:“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准则,它指明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本性相合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人们“都是为着社会而生存的。这社会的每部分,若不为互相容忍与善意包围,则社会是不能存在的。”“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于此,并非由于其他的缘故。”   格劳秀斯假定在国家产生之前曾经存在过某种“自然状态”,当时人们的生活是自由、平等的,但是,这种生活却缺少安全的保障。于是在人的理性的启示下,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起来,组成国家。而组成国家的目的“就是通过整个社团的帮助和利用联合的力量来保卫每个成员,使他平安地享受他自己应得的那一份。”“仅为着自身的利益而剥夺他人之所有,便和自然法相冲突。”从“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假定出发,格劳秀斯提出了他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世界上存在两种法,一是自然法,一是意志法。意志法起源于人的意志或上帝的命令,可划分为“神命法”和“人类法”。神命法是上帝在创造人类以后、洪水以后和耶稣之后给予人类的;人类法包括家庭法、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一种实在法。而自然法是导源于人的理性的,是神圣的,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神命法也不例外。上帝也不能改变自然法,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也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的。“因为事物的本质,其本性和存在,是只依靠自身,而不依靠任何物的。……所以神自身也要忍受他的行动受这一规则所判断。”格劳秀斯还把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应当赔偿自己过错引起的损失、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遵守契约、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归还他人、违法犯罪要接受惩罚等规定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须严格地遵守。   2.国家主权论。格劳秀斯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而国家的主要特征就是拥有主权。那么什么是主权呢?他写道:“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一种权力的限制,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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