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理论总复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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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理论总复习 ·1、居民,是指在特定地域、具有一定数量 和质量的总称。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 也是国家一切活动的基础和根本出发点 2、领土,是指隶属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 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水域 的底土和部分空间。是国家行政权利的空间, 是国家存在的物质要素。 ·3、主权,是一个国家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 根据本国情况,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家的内部 和外部事务的权力,是国家存在的最基本要 素。(构成国家的要素) 15、“五次”对外战争 ·(1)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1842年,中英签订 南京条约》 (2)1856年至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 《天津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瑗珲条 约》 (3)1884年至1885年中法交战。中法《中法新约》 (4)1895年日本发动甲午战争。中日《马关条约》 (5)1900年,英、俄、日、法、德、美、意、奥 八国,《辛丑条约》 (国防历史) 16、国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的 调整和规范国防与武裝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 是用以调整和指导国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它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占有统帅地位 并起着核心作用,是其他军事立法的基本法 律依据。 17、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 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义务、接受军 事训练所建立起来的制度。 18、我国《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 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义务兵役制,是指国家法律要求公民在一定年 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义务的制度,具有强制 性: 20、志愿兵役制,是指公民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 军队需要确定其服现役期限的制度,不具有强制性。 21、目前,我国义务兵役制要求公民服役时间为两 年 22、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 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23、《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按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体现的普遍平等的兵役原则。 24、在兵役等级方面,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必须按规定 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公民不进行兵役等级。 25、《兵役法》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 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免服兵役,体现了国家对 不适合服兵役公民的合理照顾。 26、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 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扔可以被征集服 现役。 27、《兵役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 活的惟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 缓征。” ·28、学生军事训练,是指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 级中学的学校组织在校学生进行的军事理论教育和军事技 能训练。 29、《兵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 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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