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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革)中国社团变
革的政治社会学分析
中国社团变革的政治社会学分析
从国家合作主义到社会合作主义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中国社团的历史和现状,从合作主义的视角论述转轨时期中国
社团从国家合作主义向社会合作主义变革的趋势。
关键词:中国社团国家合作主义社会合作主义
一、合作主义的概念及分类
合作主义(Corporatism)是 70 年代盛行于欧洲斯堪地纳维亚地区的一种处
理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模式,是现代西方政治思潮流派之一。它是社会中的一种政治
社团意识,主张一个人的价值只有在社团中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不强调个人的作用。
合作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斯密特对合作主义所给出的经典定义如下:合作主义“作为一
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
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斯密特认为 “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
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
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并被授
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在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
①
的行动受到国家的相对控制”。
以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程度,合作主义可分为国家合作主义和社会合作主义。在国家与社
会的关系中,国家合作主义以国家为中心,认为国家对社会组织具有绝对的主导权,由国家
控制社团。而社会合作主义认为国家与社会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双方都有权自由选择合作伙
伴,社团充分自治。学者张静认为国家合作主义“说明一种自上而下的组织关系,在其中,
国家的作用是主要的”,社会合作主义 “则代表自下而上的组织关系,其中社会力量主导着
②
关系的秩序”。“二者的基本不同在于,主导权力在国家和社会组织间的分布不同。” 根据斯
密特的标准,国家合作主义和社会合作主义的区别如下 ③
表一国家合作主义与社会合作主义的区别
类别
对比项 国家合作主义 社会合作主义
团体数量 有限 众多
惟一性 一个代表机构 多个代表机构
强制性 国家安排 自由
竞争性 低 高
层次 分明 不分明
功能分化 边界清楚 边界不清
代表地位 绝对 不绝对
监护者 受国家保护 不受国家保护
控制 国家控制 与国家无关
二、中国社团现状的国家合作主义分析
虽然合作主义是源于欧洲的一种社会政治模式,但是它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中国社团
① 转引自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至24页。
② 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③ 转引自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建国以来的发展情况,就与国家合作主义的上述特征有许多相似之处。
(一)社团受政府严密控制是国家合作主义的典型特征。
中国社团受政府严密控制突出表现在社团的 “双重管理”体制,它源于国务院1989
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后1998年修订的新条例。所谓“双
重管理”,是指社团的成立必须经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社团日常工作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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