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规范对惰性气体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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惰性气体系统第篇第章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章惰性气体系统第节一般规定一般要求本节要求适用于申请附加标志和公约所要求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的船舶所有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应设有在所有航行条件下都能产生适当惰性气体的自动控制设备用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材料应满足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适用于其预定的用途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惰性气体设备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试验附加标志对满足本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可授予下列的附加标志惰性气体系统图纸资料除本规范有关篇章要求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包括所有控制和监测设备

惰性气体系统 第6 篇 第4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4 章 惰性气体系统 第1 节 一般规定 4.1.1 一般要求 4.1.1.1 本节要求适用于申请4.1.2 附加标志和SOLAS 公约所要求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的船舶。 4.1.1.2 所有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设有在所有航行条件下都能产生适当惰性气体的自动控制设备; (2) 用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材料,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适用于其预定的用途; (3) 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惰性气体设备,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试验。 4.1.2 附加标志 4.1.2.1 对满足本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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