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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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理解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了解电子合同的分类 掌握电子交易中的要约和承诺 掌握电子合同的形式、履行与违约责任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说明,我国法律承认以数据电文形式设立的合同。因此,电子合同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 电子合同的特征 (1)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内容具有易改动性和易消失性。 (3)电子合同有时可以自动完成。 (4)电子合同生效的签字盖章方式是电子签名。 二、电子合同的分类 以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可分为: (1)电子数据合同 (2)电子邮件合同 (3)电子格式合同 以电子合同客体的属性可分为: (1)电子交易合同 (2)电子服务合同 以电子合同签订者的性质可分为: (1)代理合同 (2)当事人合同 以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类型可分为: (1)B2C合同 (2)B2B合同 (3)B2G合同 三、电子合同与合同法 合同的书面形式和签名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四、电子合同的订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 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五、电子合同中的要约 要约的概念及其生效的条件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约生效的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二者的区别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区分 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区分 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进行确定 根据交易习惯进行区分 要约的生效时间及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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