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监督管理.pdfVIP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监督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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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期货法律法规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办法 知识点:监督管理 ● 定义: 第四十三条到第五十八条为监督管理 ● 详细描述: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 实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 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 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 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 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 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 年参加1次由中 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 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 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 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代 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 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 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 ,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 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 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 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或调整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 1 年内累计3 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 次被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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