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中药的鉴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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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药的鉴定 中药鉴定的依据:国家药品标准:《药典》、部颁药品标准。 法定药品标准:药典,部颁,各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各省药品标准,为该地区中药鉴定的依据。 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1.《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管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是执行的法定依据。建国后颁布了9版。2010年版共载药4567种,第一部2165种,新增1019种。不再新增濒危野生药材。  2.《部颁标准》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编纂,补充同时期药典未收载的品种或内容,主要有:  (1)中药材部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药101种,1991颁布;藏药第一册,药136种,1995; (2)进口药材部颁标准:常用约50种,现2004年的《儿茶等43种进口药材质量标准》。 地方药品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1.中药材标准:该地区的药品~必须遵照执行,对其他省区无法定约束力,可作参照。  2.中药炮制规范:中药饮片的鉴定,国家标准无规定的,必须按省药监的炮制规范执行。 中药检验的分类:按检验目的分:抽查检验、委托-、复核-、仲裁-、进口-、自检。 中药检验的一般程序:依据《药典》、《部颁标准》,对中药检品的真实性、安全性、纯度、质量进行检定和评价。检验目的:中药的真实性鉴定、安全性检查、质量优劣鉴定。  1.真实性鉴定:包括中药的来源、性状、鉴别。  2.安全性检查:包括内源性有害物质的检查、外源性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量、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素等)的检查。  3.质量优劣的鉴定:包括纯度(如杂质、水分、灰分等)、质量优良度(如浸出物、挥发油及有效成分的含量测定等)的鉴定。  检验记录是出具报告书的原始依据。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应长期保存。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中与药材、饮片鉴定相关的内容 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附录、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1.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是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  2.精确度:指取样量的准确度、试验精密度。   1)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 g~1.5~2.5g;称取2.0g~1.95~2.05g;称取2.00 g~1.995~2.005g。   “精密称定”: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百分之一。 “精密量取”:量取体积应符合国家标准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度要求;“量取”:用量筒或按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约”~取用量不超过规定量的±10%。   2)恒重: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3)“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无溶剂)计算”:取未干燥供试品,并将干燥失重扣除。   4)“空白试验”:在不加供试品或等量替代的情况下,同法操作。[含量测定]:“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  (5)温度:未注明~室温;温度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应以25±2℃为准。 二、附录 (一)药材、饮片取样法:样品应有代表性、均匀性,并留样保存。  1.同批包件的取样原则:总包件数<5件~逐件取样;5~99件~随机抽5件;100~1000件~按5%取样;>1000件~超过部分按1%取样;贵重药材和饮片~均逐件取样。  2.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100~500g。粉末状~25~50g。贵重~5~10g。  3.最终抽取样品量:不得少于需用量的3倍,即1/3实验室分析,1/3复核,1/3留样保存。 (二)杂质:1.来源与规定相同,但其性状或部位与规定不符,如霉变等。 2.来源与规定不同的有机质。 3.无机杂质,如砂石、泥块、尘土等。 (三)水分测定法:供试品先碎成直径≤3mm颗粒。   第一法(烘干法):适用于不含、少含挥发性成分的药品。100-105℃干燥5小时。   第二法(甲苯法):适用于含挥发性成分的药品。如丁香、肉桂、当归。   第三法(减压干燥法):适用于含有挥发性成分的贵重药品。如麝香。(需过二号筛)   第四法(气相色谱法):有条件都可以用。 (四)灰分测定法:包括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测定法。(%)  1.总灰分测定法:二号筛,500~600℃,使完全灰化并至恒重。根据残渣计算总灰分的含量。  2.酸不溶性灰分测定法:所得灰分加入稀盐酸(10%的盐酸)约10ml,根据残渣计算。 (五)浸出物测定法:溶酶有水、规定浓度的乙醇、乙醚。   水溶性、醇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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