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课稿.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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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海 无 涯 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 二、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过程;三、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呈现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织法》)于1987 年制定,88 年 6 月试行,98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2010 年 10 月28 日第 11 届全国人大第 17 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部牵涉到 10 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 村民自治的实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要真正了解村委会组织法,首先要弄清楚“村”、“村民”、“本村 村民”、“村民委员会”和“组织法”这几个概念。(一)什么是村?目前我国的村有两种:自然村与建制村。自然村是指中国农村地区 的自然聚集。“建制村”是相对于自然村而言的一个概念,是乡镇以下 的区域划分的单位。在许多地方,建制村与自然村是重叠的。还有一 个问题需要了解,就是“行政村”一词。“行政村”曾经有确定的内涵, 是指“我国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初期部分地区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学 海 无 涯 1954 年乡政府成立后,行政村撤消。所以,现在就不存在“行政村”这个概念。(二)什么是村民?什么是村民,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定义。“村民”通常的理解是 农村居民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过去人们认为,村民是具有农业户口 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这种理解和认识是片面的。现在提倡户籍改革,打破城乡界线,“村民”相应的界定也发生了变化。当前对村民的理解 剥离了村民农业户籍和农民职业特征,既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也不 违背法律的规定。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次提到“本村村民”,那么“本村 村民”又是什么呢?(三)什么是本村村民?一是户籍在本村的居民,二是户籍虽不在本村但现在本村居住且 在本村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可视作本村村民。也就是说本村 村民有两种情况:即户在人在,人在户不在。过去认为本村村民是户 口在本村的农民,现在又增加了一种,即户籍不在本村但现在本村居 住且在本村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四)什么是村民委员会?有了村,就得有一套机构管理这个村。那么,这个机构就是村民 委员会。《村组织法》从其性质、任务、地位等方面对村民委员会进行 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 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学 海 无 涯 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五)什么是组织法?先看一下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法区别于思想意识和道德规范,区别于其他行为规章制度,区别于 习俗)。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是法)四个不同的层次和位阶。那么,什么是组织法?组织法是专门规定某类国家机关的组成和 活动原则的法律,是实体法的一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叫法受到质疑,有人提出村自治法、基层民主法等不同的叫法。因为《村 组织法》是中国独创,理论准备不足,立法过程曲折,需要在实践中 不断摸索,叫村自治法是西化,叫基层民主法政治味太浓,不符合法 的概念,所以,在这次修订中还是保留了原叫法。这就是我要说的几个概念,下面,我讲第二个问题:《村组织法》 的立法过程。二、《村组织法》的立法过程(一)村民委员会产生过程人民公社改为乡镇政府后,生产大队已不再存在,一些地方的基 层权力瘫痪,民间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自发成立的一种组织形学 海 无 涯 式叫村委会,填补了乡村政治空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1 年初出现在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随即在广西宜山、罗山一带成片出现。同 年,中共中央转发《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正式提出在农村要 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工作,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 次年 12 月,第四部《宪法》的第 111 条规定: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 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 下了名称。83 年的中共中央 1 号文件说 “在政社尚未分设之前,社队 要认真担负起应负的行政功能,保证政权工作的正常进行”。随着乡镇 政府的普遍建立,生产大队也都陆续改为村委会,到 85 年 2 月队改村工作结束时,全国共设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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