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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权保留买卖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否履行合同,管理人决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A出卖人破产:买方未付款,卖方收回,但买方支付支付75%价款除外。卖方收回出卖物,买方已付价款作为共益债。第35.36条。 B买受人破产:买方未付款,卖方收回,但买方支付支付75%价款除外。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价款,或买方不当处分标的物对卖方的损失,作为共益债。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卖方取回标的物,已付款退买方,标的有损失的,从退款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作为共益债。如10万的车,预付2万,损失车灯1000,退1.9万,报废全损10万,主张8万共益债。第37.38 4.债务人职工住房,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设施 5.债务人党团工会等所有财产 6.划拨土地 7.信托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解释2.41-46破产抵销之规则 1.均为受理前的债权债务 2.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 3.抵销不受期限,债的种类限制 4.债权人为债务人股东的,不得用出资债务、滥用股东权侵害公司利益债务与其债权抵销。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债权,指破产受理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方能获得分配的债权。 第107条第2款: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受理后发生的债务一般为共益债】 必须为合法有效,具有强制执行性的债。 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劳动债权;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思考:1.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如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思考2.有担保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是否破产债权?其在债权人会议上是否有表决权?该债权如何受偿? 一般认为有财产担保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但是新破产法对破产债权作出新规定: 第107条第2款: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无论是否有优先权】 第59条第3款: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7项、第10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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