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公司营业场所等安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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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0 《ⅩⅩ邮政公司营业场所等安全操作规程》 营业场所、守库和驾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 第一条 储蓄临柜、守库、驾押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各地、州、市邮政局及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术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用人。 第二条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50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 第三条 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守库员、押运员还应取得持枪资格,驾驶员应取得准驾相应车型的驾驶证。 第四条 要害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岗前和在岗饮酒,不准睡觉,不准做与营业、守库和押运无关的事项; 2.不准让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以下简称柜台)、金库及守库室内,不准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守库室内、不准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 3.营业场所、金库及守库室和运钞车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等,营业场所、守库室内不准放置交通工具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4.在执行任务期间,押运员、驾驶员与解款员不准兼岗、换岗、串岗和脱岗; 5.不准守库、押运、驾驶人员参与清点、搬运现金物品; 6.不准守库人员兼管、代管金库(内库门)钥匙,不准驾押人员拿运钞车钞舱钥匙; 7.不准违反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等。 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营业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二级风险单位以上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一节 营业前 第二条 营业场所安全员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并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营业场所及周边治安情况; 2.检查技防设备夜间运行记录和撤防情况,检查报警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正常; 3.检查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设金库的场所向值班人员询问值班情况; 5.锁闭除交接款通道以外的其他通道,做好接钞准备; 6.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领导。 第三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准备: 1.督促、配合安全员例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设金库的场所应检查值班和库房的情况及交接班记录等; 3.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检查,确保双人交接款箱、双人临柜,双人守库; 4.组织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做好接钞准备。 第四条 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按时到达岗位,按规定着装,携带好防卫器械; 2.配合有关人员对营业场所大厅及周边进行检查; 3.运钞车未到达前,巡视营业场所周边,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域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钞准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营业场所负责人; 4.运钞车到达后,协助押运员做好交接款警戒,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方可解除警戒。 无专职保安员的营业场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储蓄临柜员应对自身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班前和接钞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 款箱交接应执行下列规定: 1.运钞车到达后,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核查、辨别车辆、解款及押钞人员; 2.核查、辨别无误后,应由一名押运员持枪护送解款员携提款箱至营业场所门外,解款员由缓冲式电控联动门(以下简称联动门)进入柜台内与储蓄临柜员在视频监控下进行款箱辨别、数量核准、完好检查等,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3.交接完毕,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解除警戒; 4.储蓄临柜员应将暂时不支付的大额现金存入保险柜。 第七条 设金库的营业场所在取款时,管库员要向守库员出示有关证件,经核对无误后,由守库员开启进入通往金库的第一道门,待管库员进入后迅速将门关闭,再开启库门入库取款。出入金库时,守库员应持枪守卫,确保库区安全。出入金库时,必须严格办理入库人员出入库登记手续。 第二节 营业期间 第八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保安员除外)应按规定营业时间开启场所大门或卷闸门并锁定,大门、后门或侧门钥匙或遥控器应指定专人保管,控制钥匙使用范围。 第九条 联动门的内外门钥匙或遥控器要指定专人分别掌管,隐蔽存放,不得带出柜台,联动门要始终保持防尾随状态,非遇到紧急情况,不得使用联动门“双开”功能。 第十条 储蓄临柜员需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报经值班负责人同意,并妥善处理桌面有关物品,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等入柜加锁,退出微机处理系统并妥善保管业务用卡(软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储蓄临柜员出入柜台时,必须告知同班人员引起注意,在确认安全后严格按照联动门出入操作规定进出,必要时应安排执勤保安员在门外警戒。 第十二条 储蓄临柜员应在视频监控下办理业务。暂不支付的大宗现金应及时入柜入箱,不得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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