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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保险基本制度 6.1.1保险与保险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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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商法 模块六: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对保险所作的分类 (二)原保险与再保险 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对保险所作的分类 (三)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根据保险的实施方式对保险所作的分类 (四)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 (五)单保险与重复保险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不足额保险的施救费计算 如保险标的房屋价值为100万,若保险金额为50万。现因火灾导致实际损失80万,救助费用40万。保险赔款的具体额度为? 公式: 保险金/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救助费用单独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发展新趋势 1全益保险的流行 2危险因素增多 3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二)人身保险的发展新趋势 1收益范围的扩展。 2团体保险的发达 3变额保险的举办。 保险法就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 广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法 (二)保险特别法 (三)保险业法 其一,广泛的社会性。 其二,严格的强制性。 其三,至善的伦理性。 其四,特定的技术性。 其五,趋同的国际性。 即保险法的结构模式。 其一,将海上保险合同制度规定于商法典中,另外分别制定《保险合同法》及《保险业法》。 其二,将保险私法(主要是保险合同制度)规定于其民法典或其他民事法律之中 其三,将保险合同法及保险业法合并在一个法典中,统称保险法。 我国《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于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部分修订,2009年已增至187条。2009年2月28日新修订的《保险法》,目的在于适应当前保险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2014年8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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