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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票据行为 5.2票据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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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商法 模块五:票据法律制度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之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之具体票据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行为。 (一)要式性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票据法的形式以及相关内容的强制性要求。 (二)文义性 文义性,是指票据的内容均须依票据上所载的文字含义而确定,不得以票据文义之外的任何事由来认定或改变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和权利义务的基本属性 (三)无因性 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便产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四)独立性 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的基本属性。 (五)连带性 指在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最终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本属性。 (一)单方行为说 在单独行为说中又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 (二)契约说 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缔结契约所致,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本要素 (三)权利外观说 占有票据就足以使权利为真实。 (一)学理上的划分 1广义票据行为与狭义票据行为 2基本票据行为与非附属票据行为 3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 (二)立法上的划分 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付款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票据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内容合法:书面形式;签名;记载事项;交付。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七十五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票据签章行为之效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票据行为之效力 (三)受欺诈、胁迫所为之票据行为的效力 2008年10月14日,甲因拖欠乙的货款被乙非法拘禁,在乙的恐吓下,甲只好向乙开具了一张5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支票。乙得到该张支票后,在去银行取款的路途中被丙抢劫,支票亦被丙夺得。丙将该支票用于偿还丁的赌债。丁将该支票用于偿还戊的货款,戊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因为账上余额不足而退票。戊要求甲支付该款项,但甲以该支票是在胁迫之情形下所开具为由,认为是无效的,自己无须承担票据债务责任。 (四)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之票据行为的效力 (五)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之票据行为的效力 (六)不符合形式要件之票据行为的效力 1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什么区别? 2票据行为有哪些分类? 3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4为什么《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关于无效行为与无效的票据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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