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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破产程序规则 4.3.1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与受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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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商法 模块四: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破产清算流程图解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三)申请的撤回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书(范本) ?  申请人:某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XXXXX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   请求事项:申请某市XXXX有限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9月在某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服装、针织内衣的加工。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截至2014年3月31日,申请人帐面资产总额为3,980,279.81元,负债总额为8,619,961.43元。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括中国银行某分行的贷款145万元,公司已连续很长时间无法偿还。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根据《破产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解释1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申请应当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二)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破产案件一经受理,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会产生巨大影响。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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