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民银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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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21,1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调节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对金融业进行宏观调 控的国家金融行政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 现代各国中央银行的名称虽有不同,但都具 有三大职能 (1)发行的银行发行国家货币 (2)银行的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3)政府的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 中央银行的形成的两种方式 (1)从原来的商业银行发展为中央银行 如瑞典的瑞典银行、英国的英格兰银行 (2)国家直接设立的中央银行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中央银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发展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性质的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8年12月设立到1983年12月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双重性质,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又从事普通银行的工商信贷、个人储蓄等金融业 第二阶段1984年1月起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办理 商信贷和储蓄业 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进 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我国中央银行。 第三阶段2003年4月26日起 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能,专门制 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金融调控。 中国人民银行的特征 (1)中央银行以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为业务对象 不以公众为业务对象,商业银行则主要从事 公众业务 (2)中央银行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银行则以营利为目 (3)中央银行履行宏观调控职能 商业银行则不具备宏观调控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一般是指组织或个人在法律上 位置,即法律上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中国人民 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在法律上的位置,具体 来说,就是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的 程度 各国中央银行形成的历史过程不同,法律 地位也不完全相同,其独立性主要是指中央银 行与政府的关系。 各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两种基本类型: (1)独立性较大的类型 中央银行在法律上独立于政府,直接对国会负责, 政府不能随便干预中央银行活动,如美国、德国、瑞 士等国。 (2)独立性较小的类型 中央银行在法律上隶属于政府,但在具体运作上 也有所不同 英国、日本的中央银行虽然隶属于政府,但不是 简单地听命于政府,而是与政府财政部保持磋商,其 体运作有较大的独立性,政府通常不干预。 意大利、比利时、澳大利亚、巴西等国中央银 主要听命于政府,根据政府主管部 政部)的指 令制定货币政策,重大金融措施须经政府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 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 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是国 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从 下述三个方面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是特殊的法人 ①人民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必要性。人民银行为实 现其货币政策目 必然会与有关单 位接照平等、等价的原则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②人民银行的资本金。该法第8条规定:“中国人民 第37条规 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③人民银行成为法人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50 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 人资格。” 《人行法》第8条又规定了资本金。所以,人民银行具有 法人资格。 《人民银行法》未直接规定人民银行是法人的原因 国外法律一般把公司、企业看做法人,而不把国家机 关做为法人。如果直接规定人民银行是法人 的国家机关地 国外一般认为中央银行是特殊 法 (2)中国人民银行相对独立子政府 主要有两层涵义 第一层涵义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 务院领导 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 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 第二层涵义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①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履行职责、开展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 ②中国人民银行不与政府财政、地方政府和政 府部门发生信贷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中国人民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主要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涵义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一般银行性质 人民银行从事经营银行业务,办理存款、贷款、贴现、结 算等银行业务,具有银行性质 第二层涵义中国人民银行是特殊的银行 人民银行的国家机关性质,决定了其业务目的性质和范 围都不同于其他银行 ①业务活动的目的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②只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 ③为政府提供服务,代理国库 ④拥有货币发行权,管理我国货币发行和流通 ⑤收集金融信息,代表国家从事国际金融活动 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以实 现其货币政策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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